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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如何细化/李雅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2 11:40:21  浏览:87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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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寻衅滋事罪属于常见的扰乱公共秩序案件,在基层院所办理的案件中,占据相当一部分比例。以笔者所在的襄城县检察院为例,自2011年至今显示受理的寻衅滋事案件占据案件受理总数的近10%,其中属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情形的占寻衅滋事案件总数的89%。《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7条第(一)项规定,“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应予以立案追诉。该规定是对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第1款第一项“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进行的细化。但由于对该规定的理解不同,各地执行标准不一致,同行为不同罚,严重损害了刑法的统一正确实施。笔者建议,在实践中对上述规定第37条第(一)项进一步细化如下。

  1.一次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三人以上轻微伤的。从伤情程度和次数上予以限制,体现随意性与程度恶劣性的有机统一。一是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规定的是区别于一般违法行为的犯罪,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是严厉的刑罚,是在其他法律不能充分保护合法权益时作为其他法律的保障,如无故打对方一巴掌致对方脸部肿胀构成轻微伤,完全可以用行政处罚的方法处理。如此种情形就以寻衅滋事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就造成随意殴打他人有伤就构罪,行政处罚情形不存在而流于形式,故以一次致三人以上轻微伤达到情节恶劣标准;二是符合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故意伤害罪致一人轻伤,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寻衅滋事罪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者管制,同为故意犯罪,可比照故意伤害案件的处罚标准,即致一人以上轻伤达到情节恶劣标准;三是有成熟的执行依据。浙江省高级法院、浙江省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2001年下发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以上轻伤或三人以上轻微伤的才属于情节恶劣。

  2.一年以内随意殴打他人三次以上的。从次数上予以限制,体现随意性与主观恶劣性的有机统一。针对单次随意殴打他人,但每次未达到上列第1项标准的,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悔过表现去体现情节恶劣,虽单次不以犯罪处理,但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实施随意殴打他人行为,均未受到任何处罚的,说明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较为严重,应当以严厉的法律即刑法去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认定为情节恶劣的情形。

  3.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从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方式上予以限制,体现随意性与手段恶劣性的有机统一。针对单次随意殴打他人,未达到上列第1项、第2项次数、伤情程度,但属持械随意殴打他人,直接殴打对方重要部位或者是以残忍的方式伤害他人追求精神刺激,虽未造成轻伤以上结果的,但反映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及由此带来的社会危险性,故应作为情节恶劣的考虑因素之一,也属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情形。

  4.造成被殴打人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从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上予以限制,体现随意性与结果恶劣性的有机统一。结果是反映法益受侵害程度的事实现象,主观上具有流氓动机,客观上实施了随意殴打他人,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虽然没有造成他人身体伤害,但由于犯罪嫌疑人对他人的身体行使了有形力,例如随意殴打他人虽然没有接触到对方身体,但由于其殴打行为诱发了被殴打人自杀或者发生其他严重后果,应认定为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情形。

  (作者单位: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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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予国家安全生产长沙矿山机电检测检验中心等28家单位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管规划字[2005]2号

关于授予国家安全生产长沙矿山机电检测检验中心等28家单位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中央编办《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5号)的相关规定,为加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经专家评审和综合审查,决定授予国家安全生产长沙矿山机电检测检验中心等2家单位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甲级资质;授予铁法煤业集团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有限责任公司等26家单位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乙级资质(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

  各有关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规定,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详见附件2)独立开展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对做出的检测检验结果负责,并接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附件:

  1. 授予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单位名单

  2. 核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

二○○五年一月五日



授予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单位名单
一、授予国家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甲级资质的单位:

  1.国家安全生产长沙矿山机电检测检验中心(挂靠的法人单位:长沙矿山研究院,技术依托:国家有色冶金机电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2. 国家安全生产北京煤炭检测检验中心(挂靠的法人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技术依托:国家煤炭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二、授予国家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乙级资质的单位:

  1.铁法煤业集团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有限责任公司

  2. 阜新衡天矿山设备安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3. 黑龙江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中心

  4. 鸡西市益兴安全检测有限公司

  5. 黑龙江省七台河久安煤矿安全仪器检验中心

  6. 大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7. 山西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中心

  8. 山西煤矿设备安全技术检测中心

  9. 山东信力安全技术检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10. 山东煤矿机电装备安全检测中心

  11. 山东省煤炭技术服务公司

  12. 山东天安安全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13. 淄博煤炭经济技术开发公司

  14. 枣庄矿山机电设备安全检测中心

  15. 山东科技大学科技开发公司

  16. 山东煤田地质局山东煤炭质量检测中心

  17. 贵州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中心

  18. 江西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中心

  19. 兰州金泰矿用安全产品检测检验有限责任公司

  20. 白银兴安矿用产品检测检验有限公司

  21. 湖北省煤矿安全仪器仪表检验站

  22. 泰安保安矿用设备检测有限公司

  23. 肥城安信矿用产品检测有限公司

  24. 山东鲁新矿山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25. 廊坊市威达消防电气设备检测有限公司

  26. 太原市煤炭实业联合公司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中心

单位:国家安全生产北京煤炭检测检验中心
序号 产品(参数)名称 依据的主要标准(或规范) 限制范围或说明
1 煤尘爆炸性鉴定 MT78-1984《煤尘爆炸性鉴定方法》
2 煤自燃倾向性色谱吸氧鉴定 MT/T707-1997《煤自燃倾向性色谱吸氧鉴定法》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网站

  新政〔2005〕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会议研究,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新乡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障功能,根据《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和省政府实行市级统筹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应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属地管理原则均应参加新乡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以下简称市级统筹),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三条实行市级统筹制度的原则:适应新乡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形成统一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确保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尽快再就业。其模式是:全市失业保险实行统一费率费基、统一基金管理使用、统一失业人员管理和失业保险金社会化发放、统一失业保险制度、统一管理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失业保险费征缴和失业保险金发放
  第四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没有工资基数或缴费工资基数无法确定的,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
  第五条失业保险金统一按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实行全市统一发放,其中县(市)失业保险金标准分三年(2005年按80%,2006年按90%,2007年及以后按100%)逐步过渡到市区发放标准。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按《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全额缴拨,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原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和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同属市级统筹基金。各县(市)、区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在本办法实施30日内全额划转到新乡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失业保险基金分户。
  第七条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专户和支出专户,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报帐单位,设立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分户和支出分户。各县(市)、区征缴的失业保险费应于每月底前划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专户。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汇总后及时转入新乡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失业保险基金分户)。
  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月5日前报当月支出计划,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8日前统一汇总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在收到当月支出计划两个工作日内经审核无误后将基金转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专户,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收到拨款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各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分户进行发放。
  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专户、支出分户留存相当于1个月正常支出的失业保险周转金。
  第八条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编制全市年度基金收支预算、决算,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九条全市失业保险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可动用失业保险基金历年滚存结余中的存款;存款不足以保证支付需求的,可转让或提前变现用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转让或兑付国家债券仍不敷使用时,可申请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省调剂后仍有缺口时,由市财政予以补贴;在财政给予补贴的同时,根据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调整缴费比例。
  第四章统一失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
  第十条每年7月1日起,统一调整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第十一条统一规范业务经办。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及其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再就业服务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失业人员登记接收和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发放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加强失业调控,依法规范企业裁员行为。除关闭、破产企业外,原则上企业从业人员在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一次性裁员超过10%的,企业从业人员在2000人以上,一次性裁员超过200人的,由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由企业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审核发放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凭经办机构开具的领取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并逐步纳入社区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人员在本市范围内跨县(市)区迁移,只变更失业保险关系,不再转移失业保险基金。
  第十三条加快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实现全市联网。建立职工个人缴费纪录,健全完善全市统一的失业保险信息网络和数据中心,实现失业保险业务经办和管理服务规范化、制度化。
  第五章市级统筹工作管理
  第十四条市级统筹工作实行全市统一管理、政事分离原则。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行政管理,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业务经办,劳动保障、财政和审计部门负责对基金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建立失业保险工作目标任务激励约束机制和失业保险费征缴奖励制度。每年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凡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其差额部分由县(市)、区补足后视为完成任务,但仍作为用人单位欠费处理;不主动补足的由市财政从县(市)、区财政直接扣划。超额完成省、市下达征缴目标的,按超额部分的5%进行奖励;所需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按年度核拨,作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专项业务经费。
  第十六条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的机构、规格、编制问题,由市编委会研究确定。
  第十七条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财、物问题,由市编办、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具体操作办法。
  第十八条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正、副职的任免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当地组织部门共同考察,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任免手续,并报县(市)、区委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涉及到的问题,按《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具体操作细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人事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协商制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从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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