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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抢劫掩饰报复伤害行为如何定性/刘娜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7:31:43  浏览:80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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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焦某与女友魏某相恋两年,焦某为魏某父亲开车发生车祸以致无法再负重劳动,因此在魏某因感情不和提出分手后,便怀恨在心,蓄意报复。焦某找来李某、王某,三人预谋在魏某下班回家的必经之路,让李某用刀捅伤魏某并抢走其包作为假象以避免引起怀疑。焦某按计划驾驶出租车将李某、王某送到A市某厂南门一胡同口内,让二人在此等候魏某下班,自己则将车停到远处等待接应。待被害人经过时,王某为李某指认魏某,李某持刀将被害人魏某腹部捅伤,并抢走被害人LG牌手机1部和女式挎包1个,所抢现金及物品共价值人民币430元。所抢手机被李某分得,现金被焦某、李某挥霍。魏某经住院治疗诊断为:腹部开放性锐器伤,腹腔积液,弥漫性腹膜炎,结肠损伤。经法医鉴定:魏某腹部损伤构成重伤。

分歧意见:对三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主要有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三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三人实施的抢劫行为只是掩饰对魏某进行人身伤害的意图,因此对其抢劫行为不作刑法评价,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一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三被告人犯抢劫罪。三人是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致人重伤,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存在吸收竞合关系,该伤害行为并没有超出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内容,不能以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应认定为抢劫罪一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三被告人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应数罪并罚。三人是出于两个故意实施伤害和抢劫两种犯罪行为,因此应实行数罪并罚。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是:

一、虽然三人真正的犯罪意图是故意伤害,抢劫只是出于报复而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掩饰,但三人无论出于何种犯罪动机,主观方面具有把公私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客观方面用暴力的方法强抢手机、金钱,因此应认定构成抢劫罪。第一种意见是将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混淆。同时,三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三人主观上具有伤害魏某身体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造成魏某重伤的行为,应认定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三人的抢劫行为不能吸收故意伤害行为。抢劫罪的犯罪构成与抢劫致人重伤的加重行为具有以下关系:一方面,只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即构成抢劫罪,是否致人伤害并不是该罪的构成要件;另一方面,如果采用暴力方法实施抢劫致重伤、死亡,该伤害行为并没有超出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内容,不能以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基于这二者之间的关系,刑法理论认为,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存在着吸收竞合关系。但值得注意的是,此种关系的前提是行为人仅出于抢劫犯意而致人重伤,才作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而不是如本案出于两个犯意而实施抢劫和故意伤害行为。

三、本案中,焦某等三人真正目的是故意伤害,而不是抢劫,抢劫只是为了转移视线,三人以实施抢劫来掩饰其伤害魏某的真正目的。既要伤害魏某,又要给他人造成图财抢劫的假象,均是三人主观上希望实现的结果。因此,无论是伤害的真相,还是抢劫的假象,均应当在刑法上予以评价。基于以上理由,本案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此种认定不仅无重复评价之嫌,而且更有利于实现罪刑均衡。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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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繁荣和发展我省社会科学事业,奖励在社会科学方面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名称定为“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下列三类社会科学作品,每类均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一)专著类;
(二)译著、教材、古籍整理、工具书、科普读物类;
(三)论文、调研报告、决策咨询研究报告类。
第三条 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福建省人民政府名义颁发。评奖活动每三年举行一次。
福建省人民政府委托福建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具体负责评奖活动的管理、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在当届评奖年度内正式出版或发表的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社会科学作品,符合下列标准的,其作者可以个人或者集体名义申请“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一)符合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
(二)在学术上有科学创新、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三)体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精神。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省社会科学联合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表》;
(二)作品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有关单位或组织推荐意见书。
第六条 凡已在相当或高于本奖励的评奖中获奖的成果不再申报参评。
第七条 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当届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评审。
省评委会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设立,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评委会成员,由从事社会科学工作专家、学者和有关主管部门领导担任,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八条 社会科学各类作品优秀成果奖具体标准是:
(一)专著:在研究现实和历史的重大问题上有创见;
(二)译著:译文准确畅达,译作内容对研究和解决理论问题或实际问题有重要参考价值;
(三)教材:在内容上有新意,结构上有突破,对科研、教学有重要应用价值;
(四)古籍整理:切合原意,注释准确,对历史考证有所发现或有重要价值;
(五)科普读物:适应时代需要,并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在传播和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方面有重要作用和效益;
(六)工具书:体例科学,资料可靠,知识性强,能反映国内外最新科研成果,并有实用价值或学术价值;
(七)论文:在学术上有创见,或能正确阐明重大理论问题或有助于解决实际问题;
(八)调查报告、咨询报告:紧密联系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进行研究,具有较高应用价值和明显的社会效益,或具有较高的决策参考价值。
第九条 福建省社会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标准,注重质量的原则;
(三)在同等条件下,青年作者作品优先入选原则。
第十条 省评委会的评审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评:组织学科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负责成果的初评、初选工作;
(二)复评:组建若干复评组,对初平结果进行复评,按评审标准和所下达的入选成果比例(或数量)向省评委会推荐各等获奖候选项目;
(三)终评:省评委会对各复评组所推荐的各项候选成果进行最后评定。
第十一条 省评委会的评审结果应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为异议期。
第十二条 经公布无异议的评审结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对获奖人授予奖励证书和奖金。
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各类各等级奖金数额和评奖工作费用由省社会科学联合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获奖者与自然科学优秀成果获奖者享受同等待遇,其获奖结果记入人事和学术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和享受有关津贴的依据。
第十四条 参加评选的作品有弄虚作假或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的,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获奖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奖励,并追回奖金和奖励证书;有关主管部门应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侵权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评审成员利用职务便利徇私舞弊的,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取消评审资格,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1998年7月27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继续暂停受理煤炭探矿权申请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继续暂停受理煤炭探矿权申请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为保障和促进我国煤炭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防止煤炭资源勘查投资过多而出现产能过剩问题,经研究,决定在2013年12月31日前继续在全国范围内暂停受理新的煤炭探矿权申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下列情形外,全国继续暂停受理新的煤炭探矿权申请。
  (一)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煤炭资源开发项目及使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开展的煤炭资源预查、普查和必要的详查项目。
  (二)使用省级财政安排的地质勘查专项资金开展的煤炭资源预查、普查和必要的详查项目,并由省级人民政府正式来函商国土资源部同意的项目。
  (三)为国家煤炭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煤炭资源开发项目配套的勘查项目和大中型矿山企业资源枯竭的已设煤炭采矿权周边及深部的不宜单独设置采矿权的零星分散煤炭资源勘查项目,并由省级人民政府正式来函商国土资源部同意的项目。
  二、使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或省级财政安排的地质勘查专项资金的煤炭资源勘查项目,不吸收社会资金参与勘查,申报时还应提交项目立项文件和勘查专项资金计划(或预算)文件,在完成预查、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工作后,依法注销探矿权,实行矿产地储备,不得做到勘探后直接设置采矿权。
  三、暂停期间,国土资源部和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继续暂停受理第一条规定以外的煤炭探矿权申请。同时要加强对煤炭资源勘查工作的监管,做好煤炭探矿权的管理。如发现有违规出让煤炭探矿权行为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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