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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关于保护耕地的规定/钱贵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1:52:17  浏览:94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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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关于保护耕地的规定

             北安市人民法院 钱贵

  由于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耕地较少,因此保护耕地成为我国土地管理立法的重要内容。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就专设了一章“耕地保护”。保护耕地的主要措施有:
  一、实行耕地占用补偿制度,为了防止非农业建设导致耕地减少,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二、实行耕地问题不减少措施,为了确保各个地区耕地问题不减少,《土地管理法》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下令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业务量,进行异地开垦。
  三、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家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区则是指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按照规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和名、优、特、新农产品生产基地,高产、稳产田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以及经过治理、改造和正在实施改造计划的中低产田,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以及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
  四、节约使用土地,禁止闲置、荒芜耕地,《土地管理法》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五、鼓励合理开发未开发利用的土地,未被开发利用的土地,有的是可以开发的,有的则不宜开发。不能为了增加农用地而去盲目地开发利用未被开发利用的土地。因此,开发利用未被开发利用的土地,必须特别强调“合理”开发。合理开发,就是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前提下的开发。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合理开发利用未被开发利用的土地,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六、鼓励土地整理,防止土地破坏和污染,提高耕地质量,耕地保护不仅要确保耕地的数量,而且还要确保耕地的质量。为此,《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鼓励土地整理”,要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华丽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同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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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告(参考格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拟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告(参考格式)
中国证监会



关于拟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告(参考格式)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近年来,对拟发行上市公司的各种举报呈明显增长趋势,为防范化解证券市场风险,打击新股发行上市申报文件的弄虚作假行为,我会在强化信息披露监管的同时,根据群众举报,对有关拟发行上市公司进行了严格核查。为加大社会舆论监督力量,尽可能使拟上市公司的举报问题在其
申请发行上市文件正式申报前得以解决,提高新股发行上市透明度和审核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派出机构应督促辖区内拟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在当地主要报纸上公告其拟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须公告的拟上市公司包括:(1)自派出机构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尚未向我会报送正式申报文件的1997年度计划指标内的企业;(2)按照《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
,辅导协议已在我会地方派出机构备案且辅导满六个月的企业。

二、公告信息中必须有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举报电话和通讯地址。

三、当地主要报纸是指省级报纸,如拟上市公司法定住所(注册地)不在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还须在公司住所所在县、市的主要报纸上进行公告。

四、 公告须连续刊登三次。

五、 公告费用由拟上市公司负担。

六、请各地派出机构根据所在地拟上市公司数量的情况,分期分批安排公告。

公司在报纸上公告拟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后,各派出机构收到有关举报,应按职责分工,尽快严格进行核查,并将举报内容和调查结果在改制调查报告或辅导调查报告中进行专题反映。


附:《关于拟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告》的参考格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于拟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告(参考格式)

XX股份公司已获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接受有关证券公司辅导超过六个月),正在准备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要求,为提高股票发行上市透明度,防范化解证券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公司愿接受社会各界和公众的舆论监督,以促进本
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XX股份公司主要发起人为XX、公司住所XX、法定代表人XX。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XX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的举报电话为:XX,通讯地址为:XX。

特此公告。


XX股份有限公司

二000年 月 日







2000年10月27日

关于扣付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扣付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人民银行11月22日银传(1991)56号明传电报,明确了扣付滞纳金有关问题,电报全文如下,请即转知所属认真执行:
一、1991年9月1日之前逾期付款已满3个月的托收凭证,开户银行仍按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执行,退回有关单证和托收凭证,不扣付滞纳金;1991年9月1日之后逾期付款期限满3个月的托收凭证,银行退回有关单证和托收凭证时,应自延付之日起扣付滞纳金。
二、逾期付款期限已满3个月的,开户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单位退回有关单证和托收凭证或出具“应付款项证明单”。付款单位逾期未退回的,银行应按1990年4月7日总行银发〔1990〕97号文件的规定,自发出退回单证通知的第三天起每天处以托收金额万分之五但不抵于
5元的罚款。并暂停其委托银行向外办理结算业务,直到退回有关单证时为止。
三、付款单位未按规定的时间退回单证的,超过的天数,银行对付款单位不扣付滞纳金。但付款单位应按照《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的规定自行偿付超过天数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1991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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