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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应当禁止“针对公众参与的策略性诉讼”/李满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2:36:32  浏览:90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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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频频出现因个人、媒体或者非政府组织批评实力雄厚的公司集团而被后者提起“天价赔偿”诉讼的案件。尽管这些案件往往因大公司集团面临的舆论压力或道德谴责而以和解告终,但是它所产生的“司法威胁”和“寒蝉”效应却非常明显:很多公民和媒体不再敢公开批评大的公司集团、政府部门等,因为他们害怕因此惹上“昂贵”的官司。这一类新型诉讼的出现对传统民事诉讼法律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我国正在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应当对这一类新型诉讼作出回应。

  在传统民事诉讼上,通常有两项措施来保障诉讼程序的进行和正义的实现:一项是诉讼费用制度,即在诉讼开始前按照诉讼标的的大小向当事人收取一定的诉讼费用,目的是为了防止当事人滥讼和浪费司法资源;另一项是对于法无据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败诉,目的是为了在具体案件中实现正义。然而,上述新型诉讼的出现使得这两项措施的有效性受到了质疑。这类诉讼往往是由实力雄厚的公司集

  团(也可能是政府机关等)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对个人或者一些非政府组织提起诉讼,要求天价赔偿。这些原告经济实力雄厚,所以,诉讼费用对他们不是问题,他们甚至可以将其转移到生产成本中,相反,高昂的诉讼费用特别是律师费用对被告来讲反而成了一道巨大的障碍;最后的判决结果对他们无足轻重,他们在提起诉讼之前就知道胜诉的可能性很小,他们只不过是想利用繁琐的诉讼程序向对方乃至社会大众传达某种信息。虽然许多国家有“恶意诉讼”侵权制度(我国学界亦有类似的建议),但是由于“恶意诉讼”的认定门槛较高,上述新型诉讼很难构成“恶意”;并且即使最终被认定为“恶意诉讼”,也是在终局判决之后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这在时间上对被告极为不利。这类诉讼的存在要求对传统的诉讼机制进行变革。

  这类诉讼被美国的学者称为“针对公众参与的策略性诉讼”(Strategic Lawsuit Against Public Participation,SLAPP),并且这一术语后来在许多国家都获得了认可,用来指那些因非政府主体就公共利益事项行使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权、公开发表了意见,而据此对其提起的请求损害赔偿或者禁止令的民事诉讼。这类诉讼有以下几个特征:在主体上,一方往

  往是经济实力强大的公司集团或者政府部门,而另一方则是经济实力较弱的个体、非政府组织等;在起因上,往往是因为被告对原告进行了批评或者作出了其他不利的评论;在诉由上,通常都“伪装”成名誉侵权之诉,但也有以商业侵权、侵犯隐私、滋扰等普通诉讼理由提起诉讼的;在诉讼金额上,通常都提出远远超出被告经济承受能力的“天价”赔偿额;并且这些诉讼通常都缺乏法律上的依据,最终败诉的几率非常大(80-90%)。这些特征同时也是判断“针对公众参与的策略性诉讼”的标准。

  在明知最终败诉的几率非常大的情况下,这些大的公司集团等之所以仍然提起诉讼,目的显然不是为了赢得诉讼,而是将起诉作为一种策略,达到警告被告不要行使言论自由权并且也阻止其他人进行类似活动的目的。这类诉讼的实质就是通过玩弄诉讼程序,来对被告进行“司法威胁”、“法律恐吓”,使其不敢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言论自由、公众参与等权利,最终达到自己的目的。这类诉讼所产生的巨大的“司法威胁”效应,可以从三个层面上来讲:第一是对诉讼的被告所产生的“特殊威胁”作用,被告往往因为繁琐冗长的诉讼程序而耗尽人力、物力、财力,即使最后获得胜诉判决也无济于事,通常都不敢再就类似的问题公开发表意见;第二是对一般公众和公益组织所产生的“一般威胁”作用,其他公众和组织也会出于对这类诉讼的恐惧而不再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公益组织会收缩或者撤回其在争议问题上的教育、培训项目以及公众援助项目;第三是由于司法成了“威胁”弱势群体和公众的工具,这会严重危及到公众对法律体系和司法机构的信心,最终危及到现代法治国家的基础。

  基于这类诉讼对社会所带来的巨大危害,加拿大魁北克省经过3年的立法博弈,最终于2009年通过了第9号法案,对魁北克省《民事程序法典》进行修改,以“防止对法院的不适当利用并提升言论自由和公众对于公共事务的参与”,这也使得魁北克省成为加拿大第一个禁止“针对公众参与的策略性诉讼”的省份。而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早在1992年就通过修改《民事程序法典》禁止“针对公众参与的策略性诉讼”,据不完全统计,至今美国已有29个以上的州通过了类似的立法,足以看出在这一问题上法律的发展趋势。

  禁止“针对公众参与的策略性诉讼”立法的核心内容主要有两点:第一是司法的提前干预。在原告提起诉讼以后,允许被告向法院提出驳回原告起诉的请求,当然被告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据;除非原告证明了其获得胜诉判决的合理可能性,否则法院将批准被告的请求,驳回起诉。并且一旦被告提出驳回原告起诉的请求,诉讼程序包括证据开示程序即行中止,防止原告通过繁琐的证据开示程序达到“威胁”的效果。司法提前干预的实质是在审判开始前就对原告所提起的诉讼进行审查,有力地防止了原告通过繁琐的诉讼程序威胁被告的情况发生。第二是新的诉讼费用分担机制和惩罚性赔偿金的创设。一旦原告提起的诉讼被认定为“针对公众参与的策略性诉讼”而被驳回,那么法院将判决原告向被告支付其由于应诉而产生的律师费用及其他司法程序以外的费用,并且在特定情况下被告还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原告支付惩罚性赔偿金。这一机制能够加大原告提起“针对公众参与的策略性诉讼”的成本,并且避免被告因为此类诉讼而陷于经济上的困顿。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当充分借鉴域外经验,在司法提前干预和诉讼费用分担机制问题上有所创新,以防范“针对公众参与的策略性诉讼”的出现。


  (西南政法大学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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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4年农业税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4年农业税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2004]26号

天津、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青岛、厦门、深圳市财政厅(局),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做好农业税收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措施,进一步规范农业税征收管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农业税收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安排2004年农业税收工作参考。
  为便于总结和掌握全国农业税收工作情况,请各地将2003年农业税收工作总结和2004年农业税收工作计划,于2004年3月20日前报送总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三月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意见

  2004年是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全面铺开后,完善农业税收政策,规范和加强农业税收征管的一年。2004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税费改革有关方针、政策、措施,以贯彻执行农业税收政策,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严格依法规范农业税收征收管理为重点,切实做好农业税收政策调整和农业税税率调整工作;加强农业税收法制建设、征管制度建设、信息化建设;转变征收方式,规范征管行为;强化基础管理,搞好执法监督,提高农业税收征管专业化、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为实现农村税费改革的目标而努力。
  一、认真贯彻中发〔2004〕1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农业税收政策调整落实工作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当前“三农”形势,为增加农民收入出台的一重要举措,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并根据文件规定要求,切实做好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调整农业税收政策的工作。
  (一)做好降低农业税税率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户。中发〔2004〕1号文件规定,“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2004年农业税税率总体降低1个百分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进一步降低农业税税率或免征农业税”。各级农业税收机关要在国务院有关执行性政策文件下发以后,根据地方党委、政府的部署安排,切实做好农业税税率调整工作。
  (二)做好取消农业特产税工作。从2004年起,除烟叶外,各地不得再对原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征收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税完税证除用于继续征收烟叶特产税和收取农业特产税尾欠外,不得他用。没有烟叶特产税和尾欠征收任务的地方,农业特产税完税证一律停止使用,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织缴销和销毁。
  (三)据实核减征占耕地而减少的计税面积。为解决有税无地的问题,总局拟在调查和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下发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核减管理办法,明确核减范围、程序管理权限和责任。各地要注意调查农业税计税土地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研究做好农业税计税土地管理工作。
  (四)研究制定改进农业税计税价格管理的措施、办法,做到计税价格合理,税负公平。
  (五)改进和完善农业税灾歉减免管理办法。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农业税灾歉减免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台《农业税灾歉减免管理暂行办法》。对2003年农业税灾歉减免工作情况要组织检查,确保减免落实到户。切实做好2004年农业税灾歉减免工作。
  (六)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认真掌握涉农所得税、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对国、地税局执行的涉农所得税、增值税收优惠政策在农村落实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及时反馈有关情况。
  二、大力规范农业税收征收管理,保护纳税农户合法权益,防止涉农税收恶性事件的发生
  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从正确贯彻执行农业税收政策,保证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正常开展,保护广大纳税农户合法权益出发,标本兼治,依法规范农业税收征收管理。
  (一)根据中发〔2004〕1号文件关于“尽快制定农业税的征管办法”的要求,总局将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制定工作,争取尽快出台。
  (二)建立规范的农业税收征管体制和机制。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改革和完善农业税征管体制,逐步建立纳税人自行纳税、征收机关征税,乡村干部协税护税的征管模式。各地要引导和激励纳税农户自行纳税,努力实现由征收人员上门收税逐渐向纳税农户自行纳税转变。各地要加强农业税收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使农业税管理逐步纳入专业化、法制化、信息化、规范化的轨道,从体制和机制上规范税收执法。
  (三)规范执法行为,保护广大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重点解决税费混征和非农税人员征税的错误做法,杜绝涉税恶性事件和案件的发生。县以上征收机关要组织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执法检查,以保证贯彻税收政策和执法行为的规范。
  (四)建立健全农业税收信访工作制度,加强信访工作。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建立和完善信访工作制度,要有人专门负责信访工作。对来信来访要认真对待,对所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查办,特别是对农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违反农业税征管“十不准”规定的,要加大直接查处力度,坚决纠正。查处的情况要通报。
  三、加强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工作
  (一)抓紧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修订后实施准备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已报国务院审议。总局将在做好工作,争取尽快出台的同时,抓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其他配套政策规
  定,确保新条例的贯彻实施。
  (二)研究制定《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业务规程》,统一、规范全国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业务工作。
  (三)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清理、纠正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执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两税征管。总局将在适当时候组织对契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四、加强领导,加强管理,搞好调查研究,确保农业税收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全面展开后,农业税收政策调整、组织收入、规范征管的任务十分繁重,政策执行和征管工作中新情况、新问题很多。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加强对农业税收工作领导,按照国务院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的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农业税收征管制度建设、信息化建设,重点解决落实政策和杜绝恶性涉农案件两个主要问题。总局拟在上半年召开全国农业税工作会议,总结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以来的农业税征管工作经验,研究分析当前农业税工作形势,部署全国农业税收工作。
  各地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根据税收政策调整和征管制度出台情况,做好有关培训工作。县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对乡镇征收人员进行农业税收政策、征管业务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广大征收人员政策业务水平,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和纪律观念。
  进一步加大农业税收宣传力度。2004年农业税收宣传工作的重点是:降低农业税税率、取消农业特产税、涉农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将出台的农业税收征管条例和修订后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各地不仅要充分利用“税收宣传月”,而且要将税收宣传作为日常工作的重点,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改革政策,重点加强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进村到户”的政策宣传。把政策原原本本地交给农民,真正做到家喻户晓。
  加强调研工作。总局要组织开展统一城乡税制等方面的课题研究。县以上征收机关要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农业税取消以后的对策、意见。

关于严厉打击走私犯罪活动的通知(1998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严厉打击走私犯罪活动的通知


高检发刑字[1998]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最近,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江泽民总书记和朱容基总理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会议在深入分析当前反走私斗争面临严峻形势的基础上,对下一阶段反走私工作做出重大部署,决定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场大规模的反走私联合行动和专项斗争,坚决迅速地把走私猖獗的势头打下去,要求各地方、各部门和各个方面积极行动起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统一部署,统一行动,打好这场声势浩大的反走私斗争。现就检察机关参与反走私斗争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反走私斗争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近几年来,我国坚持不懈地开展反走私斗争,取得了明显成绩,但形势依然相当严峻,走私猖獗是当前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局部地区走私屡打不止,部分重点商品走私异常突出,单位走私愈演愈烈,一些地方党政军机关、执法和司法部门所属公司和挂靠公司参与其中,极少数行政执法人员受贿放私、罚款放私,甚至内外勾结走私、护私,使得问题变得更为严重和复杂。走私严重冲击了国内市场和民族工业,偷逃国家巨额税款,加剧了部分国有企业的困难,破坏进出口管理政策和公平竞争法则,腐蚀了干部队伍,污染了社会风气,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打击走私犯罪活动不仅是重大经济斗争,也是严肃的政治斗争,关系到今年我国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关系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关系到党风廉政的根本建设。检察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遏制走私犯罪活动泛滥中负有重大责任。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沿海、沿边走私严重地区检察机关要坚决按照中央的要求,迅速行动起来,积极投入这场反走私联合行动和专项斗争,确保检察环节打击走私犯罪活动的力度和声威,决不允许有拖延不办和打击不力的现象。各级检察长要带头讲政治、讲大局、讲纪律,自觉地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上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中央的政令畅通无阻。各级检察长对本地区检察机关打击走私犯罪活动的工作要负总责,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工作也要负责,要有布置、有监督、有检查,及时了解、掌握情况,解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高检院将适时对重点地区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二、突出重点,严厉打击走私犯罪活动,集中力量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走私犯罪大案要案。打击的重点,一是成品油、食用油、汽车、摩托车、纺织原料、化工原料、香烟等重点商品的走私犯罪活动;二是粤东、粤西和北部湾特别是珠江水域的海(水)上走私以及中越边境的走私犯罪活动;三是利用假批文、假单证、假印章的“三假”手法走假和加工贸易渠道的走私犯罪活动。对上述走私犯罪活动,特别是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组织、策划、参与走私,构成犯罪的案件和走私犯罪的大案要案,各级检察机关要按照“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批捕、起诉,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走私犯罪分子,要配合人民法院给以最严厉的法律制裁。要坚持对重大案件侦查及时介入,加快办案节奏,提高办案效率。上级检察院要加强督办工作,帮助下级院解决办案中遇到的困难。特别要坚决依照修订后刑法对单位走私罪的规定,在对单位依法追究的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充分运用刑诉法规定的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手段,防止和纠正打击不力。


三、在反走私斗争中,坚决查办贪污、贿赂、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大案要案。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指挥、参与走私,构成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罪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执法犯法,内外勾结走私、护私、放私的,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索贿受贿、为走私提供便利的以及“以罚放私”、“收费放私”,借打击走私谋取个人、部门或地方利益,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对海关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和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对司法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贪赃枉法,故意包庇、放纵走私犯罪分子的,要坚决依法查办。要敢于碰硬,无论案件涉及到什么单位,涉及到什么人,都要依法查办,一查到底,坚持顶住说情风,绝不姑息。


四、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为适应反走私斗争需要,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对现行缉私体制进行重大改革,组建国家缉私警察队伍,对走私犯罪案件依法行使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的职权,专司打击走私犯罪活动。高检院将协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有关查办走私案件的办案程序和工作流程。各级检察机关也要积极加强与公安、海关、法院等部门的联系,既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又加强工作协调与配合,做好批捕、起诉和出庭公诉工作,形成打击走私犯罪的合力。


五、严格依法办案,注重办案质量。修订后的刑法对走私犯罪作了更为详细、明确的规定,这是我们打击走私的犯罪的强大法律武器。各级检察机关要准确运用法律武器,严格依法办案。对执法中遇到分歧意见的,要及时同有关执法部门协商,及时向当地党政机关及上级领导机关反映情况,防止影响打击力度。各省级检察院特别是沿海、沿边走私严重地区的检察院,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了解本地区走私活动情况和查办案件情况,并有针对性地对打击走私犯罪活动作出部署。要加强信息工作,及时反映执法中遇到的问题。有关情况,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要结合教育整顿工作,彻底清理检察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司,该撤销的要立即撤销。对所属公司或挂靠公司有走私行为的,要坚决查办,决不护短。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及其他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1998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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