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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刑事证明标准的适用/张洲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18:28:22  浏览:89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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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法定的证明程度等,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认定案件事实所要求达到的程度或标准。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则是指刑事诉讼中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所要达到的程度。

  一、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具体证明要求

  1、立案阶段的证明标准

  立案阶段的证明要求仅限于两点:第一,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认为”是主观对客观的判断,而不是确实有犯罪事实发生;第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明标准

  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第二,要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第三,有证据证明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的必要的。

  3、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驳回起诉、宣告无罪的证明要求。第一、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第二、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第三、证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第四、证明被追诉对象虽已犯罪,但具有刑诉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4、侦查终结、提起公诉、有罪判决的证明要求。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决定以及人民法院的有罪判决,对这些判决、决定的证明要求应当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和作出有罪判决均规定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为准确适用这一标准,建议进一步明确认定“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即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修正案草案第十六条)

  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我们认为,现行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有罪证明标准,是一个保证不错判无辜的符合认识规律和人权保障要求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证明标准,从根本上将并没有错,只是需要加以正确的解读和运用。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是一个纯主观或者纯客观的证明标准,而是主客观相结合的证明标准。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就是要求裁判者根据确实充分的证据达到主观上对犯罪事实认识清楚,从而实现诉讼中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的统一。在主要事实、关键证据上坚持结论的唯一性,对于人民法院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最大限度地避免错案发生,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三、构建多层次的刑事证明标准体系

  根据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相结合的司法理念以及司法实践中证明标准的运用经验,并借鉴国外的证明标准理论,我们主张刑事诉讼原则上应当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一般证明标准,但同时也应当建立层次性的证明标准体系。

  第一,在是否存在犯罪事实和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关键问题上,必须做到确定性、唯一性,否则就可能发生冤案错案。平顶山天价高速费案和商丘的赵作海杀人案就是两个典型案例。

  第二,对部分犯罪事实可以采取有确定证据的推定。基于证明的难易以及刑事政策的考虑,对部分犯罪事实可以允许推定。所谓推定,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从已证实是直接认定另一事实的存在,除非被追诉者提出反证加以推翻。从本质上讲,推定反应的只是一种高度的可能性,推定认定的事实一般没有达到客观真实的程度,是一种典型意义上的法律真实。我国刑法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推定为非法所得的推定;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就程序事实与实体事实的证明标准而言,关于前者的证明标准,可以比后者降低一些。在外国,实体事实采取严格证明,而程序事实采取自由证明。这值得我国借鉴。


作者单位: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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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边界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 蒙古人民共和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边界条约的决议

(1963年3月4日通过)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边界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边界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大人民呼拉尔主席团,深信本着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的精神,根据互相尊重、平等互利和互谅互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正式划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之间的边界,既符合两国人民的利益,也有助于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两国人民的兄弟般的传统友谊和合作事业;为此,决定缔结本条约,并各派全权代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
蒙古人民共和国大人民呼拉尔主席团特派蒙古人民共和国部长会议主席尤睦佳·泽登巴尔。
双方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两国边界线的走向叙述如下:
一、从中蒙边界西端起点阿尔泰山脉(蒙古阿尔泰山脉)的奎屯山(塔本波格大乌拉)4050米高地起,界线沿着额尔齐斯河(哈尔额尔齐斯河)和科布多河之间的阿尔泰山脉(蒙古阿尔泰山脉)正干分水岭而行,经过标高为4355米的友谊峰、布的乌哈那斯大坂(波斯塔盖因大坂)、标高为3622.4米的阿拉齐则里根乌拉、曼迪万大坂(布土哈那逊大坂)、索米因大坂、塔黑拉根大坂(塔黑勒特大坂)、3386.8米高地、霍米因大坂、3181.2米高地、扎嘎苏亭大坂、伊赫土龙尼大坂、苏姆代里根大坂、3501.4米高地、标高为3943.2米的温都尔海尔汗山、乌尔莫盖提大坂(依尔莫盖特大坂)和3326.4米高地,到3291.9米高地。
二、从3291.9米高地起,界线沿哈拉尔次河(哈尔额尔齐斯河)和加马特河之间的阿尔泰山脉(蒙古阿尔泰山脉)支脉分水岭向东南,经过标高为3161.4米的克腾阿尔峡乌拉,到吾土布拉克大坂,然后沿呼衣提河(哈布察勒布拉克果勒)和吾土布拉克河之间的分水岭,向东北转东到2295.6米高地正北约0.08公里处的一点,再以直线向正子午线东北56度42分的方向到加马特河,然后顺该河而下,到一条道路过河处,再沿河南岸的道路到加马特河,然后顺加马特河到该河和吾土布拉克河的汇合处,再沿山脊大体东南而上,到2761.2米高地,然后沿加马特河和新金沟(新萨拉)之间的分水岭,大体向东南而下,经2225.5米高地,到新金沟(新萨拉)和交尔特河的汇合处,再顺交尔特河而下,到该河和大杜尔公河(巴嘎杜尔公河)的汇合处,然后沿大杜尔公河(巴嘎杜尔公河)和小杜尔公河(伊赫杜尔公河)之间的分水岭,大体向东经3029.5米高地到3215.1米高地,再沿东岔河(库尔木图河)和交尔特河之间的分水岭,大体向东北到标高为3574.6米的奥夫琴乌拉,然后沿山脊向东偏南,经过3086.8米高地,在巴特拉夏河(沙尔哈马尔河)和从西面流入该河的一个无名支流的汇合处以南0.4公里处穿过巴特拉夏河(沙尔哈马尔河),再沿山梁大体向东北而上,到阿尔泰山脉(蒙古阿尔泰山脉)的3056.8米高地,然后沿东岔河(库尔木图河)和沙格塞河之间的阿尔泰山脉(蒙古阿尔泰山脉)正干分水岭大体向东,经库尔木图大坂(伊赫大坂),转向东南,到3039.9米高地以西约0.7公里的山脊上的一点,再沿山脊向西南经2936.0米高地,转南偏东行约1.5公里,穿过克孜勒克牙河(布尔克土亚斯哈尔河),然后沿山梁大体向东南到2998.2米高地。
三、从2998.2米高地起,界线沿着额尔齐斯河(哈尔额尔齐斯河)和沙格塞河之间的阿尔泰山脉(蒙古阿尔泰山脉)正干分水岭而行,经过沙乌晋索拉大坂(土尔根诺林大坂)、3743.1米高地、土尔干大坂、3626.4米高地、标高为2875.2米的忙代恰大坂(哈亚尔特大坂)、3879.4米高地和3594.8米高地,到哈亚尔特大坂(无名大坂),再沿分水岭向东南行约1.6公里,然后沿阿尔泰山脉(蒙古阿尔泰山脉)支脉山脊向西南到3194.7米高地,再沿山梁而下到一个小湖西岸,然后沿着湖的西岸穿过一条河向南沿山梁而上,到3206.8米高地(3206.0米高地),然后沿山脊向南行,到标高为3199.0米的无名大坂,再沿额尔齐斯河(哈尔额尔齐斯河)和布颜果勒之间的阿尔泰山脉(蒙古阿尔泰山脉)正干分水岭而行,经过艾里斯廷大坂、齐格尔台大坂、阿尔善土大坂、加勒格札尕契大坂(甘次木德内大坂)和3272.8米高地,到标高为3869.7米的都新乌拉山顶。
四、从标高为3869.7米的都新乌拉山顶起,界线沿着青格里河和布尔根河的分水岭而行,经过达拉大坂(布尔根大坂)、母子大坂(哈拉诺林大坂)、3622.0米高地、土尔干大坂、库母达苏大坂(比尔赫查希尔特大坂)、衣里斯廷大坂、3185.9米高地、开尔根敖包(伊赫吉尔嘎朗金大坂)、标高为3308.2米的阿斯嘎特哈尔乌拉、标高为3423.2米的纽楚古尼乌拉、3326.0米高地、3264.9米高地和3221米高地,到标高为3042.8米的卡增大坂。
五、从标高为3042.8米的卡增大坂起,界线以直线到3127.4米高地,再以直线到标高为2712.7米的哈孜尔其山(哈孜尔其少布格尔),然后朝着叶忍其山顶峰的方向以直线到崩布特河(卡拉盖特河)上的一点,再溯该河而上,到该河和可可赛沟(查干楚鲁特果勒)的汇合处,然后溯可可赛沟(查干楚鲁特果勒)而上,到一条道路过该沟处,再沿该道路向东南到两条道路的分岔处,然后沿西面的一条道路到两条道路的分岔处,再沿东面的道路到两条道路的分岔处,然后沿东面的道路向南到两条道路的分岔处,再沿西面的道路到三条道路的分岔处,然后以直线向西南行约1.6公里,到1727.0米高地,再以直线到1496.4米高地,然后沿道路向西南到两条道路的分岔处,再沿东面的一条道路向西南到标高为1460.4米的布勒科特拜山顶(标高为1458.6米的灰申哈尔陶勒盖山顶)北偏东约1.1公里处,然后向南偏西到布勒科特拜山顶(灰申哈尔陶勒盖山顶),再以直线向西偏南到大沙尔布拉克泉,然后顺大沙尔布拉克泉水到布勒科特拜山顶(灰申哈尔陶勒盖山顶)西偏南约1.15公里处,再大体向东南,到苏哈依特泉(1399.8米高地西偏南约2.1公里的一个无名泉)东北约0.2公里处,然后以直线向东南穿过布尔根河,到标高为1192.0米的红山头(标高为1187.0米的西赫乌兰陶勒盖)。
六、从标高为1192.0米的红山头(标高为1187.0米的西赫乌兰陶勒盖)起,界线沿山脊向南偏东到1670.0米高地(古龙呼呼特西北的小山头),然后以直线到标高为1294.0米(1302.6米)的诺火依多罗黑因乌兰陶勒盖,再以直线到都木巴敖包(冬德音敖包),然后以直线到顿巴斯套泉(夏海特音乌苏),再以直线到1194.0米高地(1187.0米高地),然后以直线到1304.0米高地以东约0.2公里处(苏尔哈尔),再以直线到标高为1527.0米的腾木哈拉(标高为1520.2米的腾木哈拉乌拉)。
七、从标高为1527.0米的腾木哈拉(标高为1520.2米的腾木哈拉乌拉)起,界线以直线向东南到两条道路的会合处,再沿向东南的道路到1690.0米高地(1682.3米高地)以北约2.5公里处,然后以直线向南到1690.0米高地(1682.3米高地),再以直线到2043.0米高地(2046.7米高地),然后以直线到2543.0米高地(2540.2米高地),再以直线向东偏北行约2.6公里穿过胡居尔特沟到两条道路会合处,然后沿道路向东偏南穿过小松树沟(纳林哈尔盖特果勒),再沿该路向东偏南到该路穿过小松树沟(纳林哈尔盖特果勒)东面的无名支流处,然后溯这一支流行约0.2公里到一个无名泉,再以直线向东南到2614.0高地(阿拉特乌兰乌拉)西偏北约0.9公里的一个无名泉,然后以直线向南偏西到3229.0米高地(标高为3287.2米的冬赫格尔或阿同敖包东北约2.5公里的一个石峰),然后以直线到标高为3290.0米的阿同敖包(标高为3287.2米的冬赫格尔或阿同敖包)。
八、从标高为3290.0米的阿同敖包(标高为3287.2米的冬赫格尔或阿同敖包)起,界线沿山脊向东南行约2.1公里,到3252.0米高地(无名高地),再大体向东经过3025.0米高地(3035.9米高地)、3102.0米高地(3095.8米高地)、2717.0米高地(2708.0米高地)、2921.0米高地(2912.2米高地)和2184.0米高地(标高为2200.1米的托嘎勒钦哈尔),到塔克尔巴斯套泉(塔克尔布拉克)以东约1公里处,再转向东北到小哈甫提克山西北端的1185米高地(乌兰胡少的西端),然后大体向东南经小哈甫提克山的苏勒哈尔,到1919.0米高地(标高为1931.9米的南金哈尔),再向北转东偏南到2020.1米高地(标高为2029.2米的呼黑阿尔根少布格尔),再以直线到1787.0米高地(标高为1773.8米的温格勒次格音包恩德格尔),然后以直线到1643.0米高地(1655.8米高地),再以直线到1770.0米高地(1765.0米高地),然后以直线到1835.8米高地,再以直线到乌兰伯衣琴德乌苏泉东北约0.35公里的道路上的一点,然后以直线到2429.0米高地(2429.9米高地)西北约3.9公里的一个高地,再以直线到2429.0米高地(2429.9米高地),然后蜿蜒向东,经2918.5米高地和2597.8米高地,到2597.8米高地东偏南约6.4公里的一个高地(2338.7米高地)。
九、从上述高地(2338.7米高地)起,界线大体向东,经呼洪得雷山的1554.3米高地、1426.4米高地、1741.6米高地、2151.0米高地、2081.7米高地和2081.7米高地东偏南约2.5公里的一个高地(2036.0米高地),到标高为2553.7米的呼呼温都尔乌拉,然后大体向东南行,经过2219.3米高地和沙雷山(塔黑因沙尔努鲁)的2430.3米高地(2430.0米高地)和标高为2531.7米的桑代哲布山、塔黑因乌珠尔大坂,到标高为2392.0米的果赫乌拉,再向东南到海来山(海来努鲁)的2063.8米高地,然后大体向东南到1417.6米高地(标高为1417.6米的麦黑尔呼伦)西偏南0.3公里的山顶,再沿山脊向东北到1417.6米高地,然后以直线经老爷庙水泉(戈壁红因乌苏布拉克),再以直线到882.8米高地(标高为882.8米的包尔基奥特陶勒盖),然后大体向东南,经992.0米高地(991.4米高地)和1007.0米高地(标高为1007.8米的扎金呼伦陶勒盖),到1036.0米高地(标高为1034米的哈布察盖特音哈布察林温都尔),再沿苏海廷山蜿蜒向东南到923.0米高地东南约1.9公里处(标高为1034米的哈布察盖特音哈布察林温都尔东南约6.8公里处),然后转东偏北到1344.0米高地(在1422.1米高地东南约4.3公里处),再向东南行约2公里,转南偏西经1009.0米高地(桑德盖乌兰),到813.0米高地(804.3米高地)西偏南约5.2公里的干沟中的一点,然后向东偏南到809.0米高地东南约8.6公里处(845米高地南偏东约4.3公里处),再以直线到标高为658.0米(651.8米)的艾来苏土沙衣林阿拉乌兰陶勒盖,然后以直线到762.0米高地(760.7米高地),再以直线经792.0米高地(800.3米高地),然后以直线到710.0米高地(706.2米高地),再以直线到标高为749.4米(745.4米)的沙尔乌哈根宗哈拉陶勒盖,然后以直线到达拉英布拉克(纳林陶来因布拉克),再以直线到标高为1044米的达兰图勒塔格(1034.6米高地),然后以直线到标高为1456.0米(1456.6米)的塔拉音默尔特新温都尔敖包,再以直线到标高为1654.0米(1654.5米)的哈尔欣巴润乌蒙敖包。
十、从标高为1654.0米(1654.5米)的哈尔欣巴润乌蒙敖包起,界线以直线到1285.2米高地,再以直线到纳林色布斯台布拉克和蒙方哨所房屋之间的一点,然后以直线到标高为1380.6米的纳林色布斯台温都尔敖包,再以直线到沙拉音乌拉(1121.3米高地),然后以直线经过1215.8米高地和1141.3米高地,到标高为1217.9米的道格诺古尔敖包,再以直线到标高为1225.4米的道格新古尔班温都尔敖包(古尔班乌纳格德乌林敖包),然后以直线到呼仁包木呼都克(阿达克包木呼都克),再沿公路北行约0.7公里,到公路和一条小路分岔处,然后以直线到1000.5米高地,再以直线到标高为1030米的查干乌拉,然后以直线到乌兰泉吉高地(1067.8米高地),再以直线到标高为1122.6米的塔林古恩(查干陶勒盖敖包)。
十一、从标高为1122.6米的塔林古恩(查干陶勒盖敖包)起,界线以直线到标高为1243.2米的马恩特音希勒(艾勒斯图呼特林敖包),再以直线到标高为1337米的阿拉格乌拉,然后以直线到阿拉格泉吉(在1273.1米高地北偏东约1.5公里处),再以直线到赛吉(在1344.0米高地东偏南约1.6公里处),然后以直线到标高为1372米的伊赫洪古尔吉乌拉,再以直线到标高为1395米的呼和毛日特乌拉,然后以直线到标高为1204米的沙拉陶勒盖敖包,再以直线到标高为1117.0米的都热乌拉(扎租哈拉敖包),然后以直线到标高为1057.9米的阿门布尔嘎孙乃敖包,再以直线到标高为1061米的海辉古恩(翁钦敖包)。
十二、从标高为1061米的海辉古恩(翁钦敖包)起,界线以直线到标高为880米的呼伦勃索克敖包以北约2.4公里处,然后以直线到858.3米高地,再以直线到855.0米高地西偏南约3公里的一条干沟中的一点,然后以直线到793.0米高地(803.3米高地西南约0.7公里的一个山头),再以直线到标高为1010.7米的珠苏古尔班敖包(珠新古内敖包)。
十三、从标高为1010.7的珠苏古尔班敖包(珠新古内敖包)起,界线以直线到阿拉嘎乌兰敖包,再大体向东北,分别以直线经过沙尔德勒敖包东北约0.3公里的一个敖包(胡日查哈尔德勒音乌布尔乌兰陶勒盖敖包)、敖勒斯台敖包、阿门套日音敖包、标高为993.2米的哈尔德勒敖包、查干布格台敖包、呼仁查布敖包、包尔呼舒(标高为948.0米的扎格音扎赫音敖包)、标高为942.9米的黑拉音哈尔陶勒盖(标高为944.4米的哈尔陶勒盖敖包)、标高为958.2米的绥尼格敖包、查干敖包乌拉(那林布拉克敖包)、干珠尔古恩乃呼都克、希林查干呼舒敖包(标高为862.8米的呼达金查干呼舒乃敖包)和标高为906米的诺尔音古恩乌兰特格音敖包(乌兰特格音敖包),到标高为995.1米的毛敦敖包(标高为995.4米的毛敦敖包乃敖包)。
十四、从标高为995.1米的毛敦敖包(标高为995.4米的毛敦敖包乃敖包)起,界线以直线经过包尔呼舒(在标高为1071米的呼查乌拉南偏西约7.8公里处)的两口井,再以直线到1006.0米高地(标高为1071.1米的呼查乌拉南偏西约2.4公里的一个山头),然后以直线到吉其音古尔班查干敖包(泽尔德阿兹拉金新查干敖包乃敖包),再以直线到陶高古尔班哲尔德海日(1095.2米高地),然后以直线到呼和呼舒(在1072.7米标高点东南约2.6公里处),再以直线向东南行约2公里,然后以直线到1163.1米高地(1165.8米高地东南约1.6公里的一个高地),再以直线到道布昭浩尧尔呼都克(道布昭乌苏)南偏西约0.6公里处,然后以直线到希腾海(在道布昭乌苏东偏北约2.8公里处),再向东行约1.4公里,然后向东北到1233.8米高地西南约1.7公里的一个敖包(呼图勒呼都克敖包),再以直线到新乌苏乃呼仁敖包(标高为1196.6米的包尔呼舒敖包),然后以直线经阿尔嘎顺呼都克,到迈罕呼和(1158.9米高地),再以直线到浩尧尔呼都克两口井之间的一点,然后大体向东到图门乌力吉敖包(标高为1151.3米),再以直线到标高为1234.0米的额尔敦敖包。
十五、从标高为1234.0米的额尔敦敖包起,界线以直线到该敖包以东约7.3公里的一个高地,再以直线到1448米高地(标高为1423.1米的索伦塔黑勒嘎特敖包)西北约1.1公里的一个高地,然后以直线到1448米高地(索伦塔黑勒嘎特敖包),再以直线向东北到伊赫查干努如(在1403.0米高地东南约2.95公里的一个山头),然后以直线到古舍(1334.2米高地)西偏南约2公里的一个小山头,再以直线到古舍西南敖包(标高为1341.8米的楚龙敖包),然后以直线到古舍(1334.2米高地),再以直线经阿尔德尔苏呼都克,到乌兰陶勒盖呼都克西偏北约1.35公里的一点,然后以直线行约1.85公里,到阿勒格音和尔车(在乌兰陶勒盖呼都克北偏东约1.1公里处),再以直线到哈尔陶勒盖(在1213.2米高地北偏东约1.4公里处),然后以直线到查干诺尔音多尔博勒金呼仍(在1213.2米高地东北约2.6公里处),再以直线到本巴台音敖包(1202米高地东南约2.1公里的查干诺尔敖包)。
十六、从本巴台音敖包(查干诺尔敖包)起,界线以直线穿过本巴台音陶伊若木(查干诺尔)到都木达土什敖包(标高为1196.1米的冬德山德敖包),再以直线到标高为1249.0米的古尔班巴彦敖包乌拉(1240.6米高地),然后以直线经那尔特(那尔特敖包),到标高为1337.2米的沙拉敖包(标高为1328.4米的察尔乌拉音塔黑勒嘎特敖包),再以直线到努其根花(在1221.3米高地南偏西约1.9公里处),然后以直线到哲尔根特呼舒东北约0.8公里(1139.0米高地东偏南约3.8公里)的小路上的一点,再以直线到1085.0米高地西偏南约0.6公里处(标高为1094.4米的查干敖包),然后以直线到标高为1161.8米的阿给特敖包(标高为1163.5米的阿给特哈尔敖包),再以直线到1042.0米标高点以西约0.6公里处(986.6米高地南偏东约3公里处),然后以直线到1072.8米高地东偏南约2.1公里处),再以直线到哈德特音敖包(在1072.8米高地东北约2.8公里处),然后以直线到哈德特音布拉克西北的敖包(1065.8米高地东南约4.1公里处),再以直线向东北行约3.2公里,到一个无名敖包(在1084.3米标高点南偏东约3.3公里处),然后以直线到塔林额尔敦超格特(标高为1158.4米的额尔敦超格特敖包)。
十七、从塔林额尔敦超格特(标高为1158.4米的额尔敦超格特敖包)起,界线大体向东北,经过1207.0米高地东北约1.8公里的一个无名敖包(毛敦格音沙尔托伊日木巴伦回特塔林敖包),到标高为985.0米的阿尔善特音敖包(1036.3米高地东南约3.8公里的一个无名敖包),再以直线到乌兰温都尔(麦汗乌哈格音敖包),然后以直线到978.7米标高点西偏北约2.5公里处(982.3米标高点东偏北约3.6公里处),再向东偏北转东北到967.7米高地,然后以直线到954.4米高地,再大体向北偏西转西北到标高为1109.9米的包音包尔(比鲁特呼都克音屋母诺德林敖包),然后大体向西北到1089.2米高地东偏南约3.2公里处,沿一条大路的东面边缘向西北到呼布林呼都克(阿尔善特呼都克)西北1.4公里处,离路以直线经过1114.1米标高点,到嘎松呼都克东偏南约2.5公里处,再大体向北偏东,经过1084.0米高地(哈沙特呼都克)和哈尔德勒音呼都克,到乌兰查布(1012.7米高地),然后沿一条大路的东面边缘大体向北偏东到巴彦陶勒盖(1093.2米高地),再离路大体向东偏北,到马尼特音花东北约2公里处(1141.1米高地东南约4.2公里处),然后大体向东偏南,到标高为1068米(1067.6米)的汗布音哈尔德勒,再大体向东北到标高为1022.6米的洪特格尔。
十八、从标高为1022.6米的洪特格尔起,界线大体向东南经奥顿契洛敖包乌拉(标高为1185.7米的奥顿契洛敖包)和希尔嘎拉(1319.7米高地),到标高为1316.0米的沙尔嘎拉少布格尔,再大体向东转东偏南经过1324.6米高地西南约5.2公里处(标高为1324.4米的阿尔钦),到1221.0米高地(1218.4米高地),然后以直线到1315米高地(1314.8米高地),再大体向东偏南到巴彦呼舒(在标高为1296.6米的吉尔嘎朗图花敖包西偏北约4公里处)。
十九、从巴彦呼舒(在标高为1296.6米的吉尔嘎朗图花敖包西偏北约4公里处)起,界线大体向东北,经标高为1119.0米的乌兰敖包(1222.0米高地),到毛盖特敖包(阿尔毛登格音乌兰敖包),然后以直线到1388.0米高地(1412.0米高地西南约1.1公里的无名敖包),再以直线到1411.0米高地(1412.0米高地)东南约0.4公里处,然后以直线到标高为1437.0米的奥伦敖包(标高为1436.1米的贝尔和努如内奥伦敖包),再蜿蜒向东北,经过1440.7米高地,到标高为1500.1米的温多尔马安特,然后以直线到1381.0米高地(1412.1米高地西南约2.4公里处),再以直线到杭给力格布拉克(杭给力布拉克),然后以直线到标高为1488.0米的吉力格勒(1484.4米高地),再以直线到标高为1548.0米的布敦陶勒盖(1544.2米高地西面的一个山头),然后向东到1544.2米高地,再以直线到1525.0米高地(标高为1576.6米的阿查西偏北约7公里的一个无名敖包),然后以直线到呼格尼音陶勒盖(标高为1476.9米的呼格尼音包尔陶勒盖),再以直线到呼格尼音布拉克以南约0.3公里处,然后以直线到标高为1539.0米的乌兰敖包(标高为1544米的沙赞特),再以直线到标高为1574.0米(1572.2米)的喇嘛特音都希。
二十、从标高为1574.0米(1572.2米)的喇嘛特音都希起,界线以直线向北偏东行约5公里,到巴润斯木黑(标高为1538.6米的乌花陶勒盖)南偏东约5.5公里处,再以直线向北偏东到巴润斯木黑(标高1538.6米的乌花陶勒盖)东偏北约2.5公里处,然后以直线到标高为1469.0米的塔林花敖包(在标高为1524.4米的斯木黑北偏东约1.3公里处),再以直线到标高为1567.1米的亚干陶勒盖,然后以直线到标高为1599.5米的僧吉特音哈尔温多尔(僧吉特音温多尔)南偏东约1.7公里的一个小山头,再向东南到1461.0米高地(标高为1507.0米的巴彦乌尔根南偏东约1.3公里的一个山头),然后以直线到1442.0米高地(1460.1米高地西南约2.5公里的一个小山头),再大体向东到1510.5米高地,然后以直线到标高为1433.0米的台吉音敖包(在1600.1米高地南偏东约4.1公里一个小山头),再以直线到标高为1336.0米的乌达根德勒(标高为1335.7米的珠恩巴彦门德),然后以直线到标高为1290.0米的浩力包陶勒盖(标高为1289.5米的巴润浩力包乌兰),再以直线到标高为1464.0米的巴润芒努尔(标高为1462.2米的巴润毛格农),然后以直线向东北到1292.4米高地(1291.9米高地),再以直线到标高为1280.2米的绥和查干(都木本),然后大体向东北转东偏北经过1189.8米高地南偏西约1公里处,再蜿蜒向东到标高为1232米的喇嘛海音敖包(喇钦王达特山)。
二十一、从标高为1232米的喇嘛海音敖包(喇钦王达特山)起,界线向东偏北再蜿蜒向东北,经过三个无名山头,到沙尔温多尔(980.1米高地),然后向东北到标高为928.3的必其格特陶勒盖,再以直线向东行约1.6公里,然后大体向北偏西行约6.8公里,再蜿蜒到标高为910.2米的敖希格音乌拉以东约3公里处,再大体向北偏东到763.8米标高点东偏南约2公里处,然后以直线到790.3米高地,再以直线到乌兰敖日崩(塔林芒哈),然后以直线到干其硝池西南约1公里处,再以直线穿过干其硝池的中心,到干其硝池东北约1.1公里处,然后以直线到884.7米高地西偏南约4.8公里的无名小湖的西岸,再以直线向东穿过该湖,向东偏北到巴彦毛敦查干陶勒盖(巴润沙尔花)西北约1.5公里处,然后蜿蜒向北偏西转东北到冬特花,再沿山梁向东偏南到标高为978.4米的哈木哈格特音布敦(珠恩包尔勒吉),然后以直线经过伊赫哈德特(952.9特米高地)以西约5.6公里的一个湖的北面,到一个沙窝(达瓦扎布沙窝)南面的一点,再以直线到伊赫哈德特(952.9米高地),然后以直线到古恩芒哈沙窝以北、蒙方伊黑艾里哨所房屋以南的一点,再以直线到和布敦陶勒盖(906.8米高地)东南约4.4公里的一个山头,然后大体向北偏东经过巴嘎努和特(894.4米高地东南约2公里的一个山头)、伊赫努和特(881.6米高地东南约1.7公里的一个山头)和869.6米高地,到都拉嘎道布格(886.3米高地),再以直线到938米高地。
二十二、从938米高地起,界线蜿蜒向东偏北到942.2米高地,然后沿山梁大体向东南行,经敖尼呼图勒(961.8米高地),到乌日土沟音额合(986.6米高地),再沿山梁蜿蜒向东北经963.9米高地,到沙尔尼格(1004米高地),然后蜿蜒向东北经934.0米高地和967.2高地东南约0.9公里的一个山头,到标高为1112.0米的浩勒特乌拉东偏南约0.8公里的一个小山头,再蜿蜒向东偏北经1017.5米高地东偏南约2.3公里的山梁,然后大体向东偏南到927.4米高地,再以直线到标高为932米的沙尔恩格尔(陶申陶勒盖),然后以直线到额尔木特(845.5米高地),再向东北然后蜿蜒向向东偏南经945.6米高地,到冬查干(1014.0米高地西偏南约1.5公里的一个山头),再大体向东到1034.5米高地西偏南约0.9公里的一个无名山头,然后沿山梁向西北到969.8米高地,再大体向东北经1047.9米高地到标高为1096.3米的沙帕乌拉(纳姆吉勒乌拉),然后大体向东偏北转东南到1123.0米高地,再向南偏东沿山梁到1114.2米高地以北约1.3公里的一个山头,然后蜿蜒向东北到1030.7米高地,再大体向东南到1089.0米高地,然后沿山梁蜿蜒经过1142.7米高地和1185.4米高地,到托盖河(布彦河)和从南面来的一条支流的汇合处。
二十三、从托盖河(布彦河)和从南面来的一条支流的汇合处起,界线以直线到1111.2米高地,再以直线到1082.6米高地,然后以直线向东行约3.1公里,到一个无名山头,再沿山梁大体向东南转东偏北到1309.5米高地,然后大体向东偏北穿过戈特河到1319.6米高地,再沿着戈特河和纳凌河(嘎勒达斯台因河)之间的分水岭大体向东南,经过花台音敖包(1400.1米高地),到1470.8米高地(标高为1470米的温都尔敖瑞音敖包)东北约1.9公里的一个山头,然后沿着以乌尔浑河为一方、纳凌河(嘎勒达斯台因河)和第四布仁塔本萨拉河(布仁河的西岔河)为另一方的分水岭,经过哈勒金敖瑞音敖包(标高为1377米的毛敦扎明查干大坂敖包)和标高为1492.4米的哈勒金敖瑞(巴彦赫尔乌拉),到标高为1503.0米的博格达山(索约尔济乌拉)的山顶。
二十四、从标高为1503.0米的博格达山(索约尔济乌拉)的山顶起,界线沿山脊向北偏东到两条道路会合处,再沿向北的道路到两条道路的分岔处,然后沿东面的道路,到1309.6米高地西北约2.4公里处,离开道路向西北顺无名河而下,到该河和第二布仁塔本萨拉河(布仁河的东岔河)的汇合处,再顺河而下,到大路过河处,然后沿大路蜿蜒向北到该路穿过努木尔根河处(霍尔青沃勒姆),再以直线向西偏北行约0.3公里,然后以直线向西北行约1.4公里到努木尔根敖包(1242米高地西南约2公里的一个敖包),再以直线到1232.9米高地,然后以直线到1280.4米高地,再以直线到1228.6米高地。
二十五、从1228.6米高地起,界线向北偏西到一条无名河,然后溯河而上,到1249.6米高地东北约1.3公里处,再离河大体向西北,在1213.7米高地东北约1.7公里处穿过纳林河,然后蜿蜒向北偏东到阿木尔特乌拉,再以直线到纳嘎特山,然后以直线到哈德特乌拉,再以直线到1174.8米高地东北约1.4公里的胡得日尔河,然后顺河而下,到该河和努木尔根河的汇合处,再顺努木尔根河而下,到该河和哈拉哈河的汇合处,然后顺哈拉哈河而下,到877.8米高地北偏西约3.1公里处,再离河大体向北偏东,到哈拉特乌拉音敖包(标高为1013.5米的巴润温都尔东南约3.35公里的一个山头),然后以直线向西偏北到988.9米高地以东约0.6公里的小山头,再以直线到艾里斯乌拉音敖包(在899.7米高地东北约1.2公里处),然后以直线到标高为973.0米的达尔罕乌拉(呼拉德乌拉),再以直线到诺门罕布尔得敖包(在761.2米高地东偏北约4.5公里处),然后以直线到希林呼都克东南0.1公里的一个敖包(希林呼都克音敖包),再以直线经过706.2米高地到哈拉哈河,然后顺哈拉哈河而下,到该河和西拉尔金河分岔处,再顺西拉尔金河而下,到该河北岸的589.0米标高点以西约0.2公里处,然后离河以直线穿过乌尔逊河,到该河西岸的标高为591.2米的毛呼尔敖包(乌兰冈嘎敖包),再以直线向西南到585.9米标高点以西约2.65公里处的贝尔湖岸,然后穿过贝尔湖,到585.9米标高点东北约0.95公里的贝尔湖岸,再以直线向西南行1.2公里,到585.9米标高点西偏北约0.5公里处,然后以直线到希林敖包音洪浩尔(在602.0米高地东偏南约3.9公里处)。
二十六、从希林敖包音洪浩尔(在602.0米高地东偏南约3.9公里处)起,界线以直线向西北,到616.2米标高点北偏东约2公里处(毛敦哈沙特音毛敦特木德格),再以直线到标高为598.4米的阿拉杜拉音毛敦特木德格(阿尔布拉克音毛敦特木德格),然后以直线向西偏北转西偏南到633.6米标高点东南约2.9公里处,再以直线到571.5米高地南偏东约2.4公里处,然后以直线经过霍勒德尔斯呼都克(阿尔布拉格音呼都克)两口井中间的一点,再以直线到634.0米高地,然后以直线到622.6米高地,再以直线到标高为627.0米的音钦(音钦敖包),然后以直线到哈沙特敖包(698.2米高地),再以直线到667.3米标高点东北约2.4公里的克鲁伦河,然后溯河而上,到浩尔海特布拉克西南约1.15公里处,离河以直线到标高为641.8米的浩尔海特敖包(温德根特音陶海),再以直线到标高为764.7米的布尔和热乌拉(布尔和热音敖包),然后以直线到标高为827.8米的扎日阿乌拉(扎拉格音敖包),再以直线到标高为862.9米的哈如勒敖包(哈布次盖特音敖包),然后以直线到标高为810.8米的沙巴尔特敖包(沙巴尔特布拉格音敖包),再以直线经过721.5米高地,标高为864.2米的大松山(朝诺特乌拉)和775.0米标高点,到标高为764.3米的希日音敖包(希尔钦尼敖尔根勒),然后以直线到塔尔根诺尔(塔尔根查干诺尔)东北的中蒙边界东端终点645.5米标高点(标高为645.0米的塔尔巴根达呼敖包)。
本条所述的两国全部边界线,标明在本条约所附的比例尺为一百万分之一的中文和蒙文地图上。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
一、凡是以河流为界的地段,以干流的河道中心线为界;如果界河的干流改道,除双方另有协议外,原界线维持不变。
界河中的河水由双方共同使用,使用河水的办法,由双方有关当局另行协商确定。
二、界河中的岛屿和沙洲,靠近中方一岸的属于中国,靠近蒙方一岸的属于蒙古,位于干流河道正中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归属;在勘界后新出现的岛屿和沙洲,也按这一原则解决。
三、凡是两国边界上的骑线井和骑线泉,为双方共有,由双方共同管理,共同使用。管理和使用井和泉的办法,由双方有关当局另行协商确定。
四、凡是以道路为界的地段,道路为双方共有,由双方共同管理,共同使用。管理和使用界路的办法,由双方有关当局另行协商确定。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
一、本条约生效后,即成立中蒙联合勘界委员会,根据本条约第一条的规定,具体勘定两国全部边界、树立界标,然后起草关于两国边界的议定书并绘制边界地图,详细载明全部边界线的走向和界标的位置。
二、本条第一款所述的议定书和边界地图,经双方政府代表签字生效后,即成为本条约的附件,联合勘界委员会绘制的边界地图将代替本条约所附的地图。
三、上述议定书和边界地图签字后,中蒙联合勘界委员会的任务即告终止。
第四条 本条约须经双方批准,批准书应尽速在乌兰巴托互换。
本条约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
本条约签订前的一切有关两国边界的文件及其附图,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于1962年11月17日签订的会谈记要外,自本条约生效之日起即行失效。
本条约于1962年12月26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蒙古人民共和国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周恩来 尤睦佳·泽登巴尔
(签字) (签字)
注:这个条约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于1963年3月8日批准,蒙古人民共和国大人民呼拉尔主席团于1963年2月4日批准。条约自1963年3月25日生效。
相关文件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定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边界条约的全权代表的决议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边界条约的决议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株洲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未及时排除、治理重大安全隐患,或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下级政府及赋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依照本办法进行问责告诫谈话,要求其对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本制度接受约谈:
  (一)未完成市政府安全生产年度控制指标的,县市区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二)一个季度内接连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且死亡人数合计超过序时进度的,县市区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接受约谈;
  (三)未按时完成国家、省、市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专项任务的,县市区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分管负责人接受约谈;
  (四)未按时完成国家、省、市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特大安全隐患整治任务的,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和市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及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五)对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打击不力的,县市区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和乡镇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六)市政府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约谈内容
  (一)对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或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约谈。重点是被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加强基层基础管理工作情况,包括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的整改、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措施等方面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改进措施、整改时限、资金筹措及整改责任落实等情况;
  (二)对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运输、非法储存、非法建设不力的约谈。重点是被约谈对象对存在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运输、非法储存、非法建设的现状及原因分析,采取对策措施,责任体系建设与落实等情况;
  (三)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整改治理,或整改治理不彻底的约谈。听取久拖不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分析,下一步整改措施,整改责任落实情况。
  第四条 约谈小组的设立
  约谈小组由市政府办、市监察局、市安监局为成员单位,可根据情况邀请组织部门、人民检察院参加。被约谈人是县市区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任约谈小组组长;被约谈人是县市区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的,由市监察局负责人任约谈小组组长;被约谈人为生产经营单位、乡镇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的,由市安监局负责人任约谈小组组长。
  第五条 约谈程序
  约谈一般以召开谈话会的形式进行,由约谈小组长主持召开,按以下方式组织实施
  (一)约谈前,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书上应注明被约谈单位名称,被约谈人姓名、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等。
  (二)约谈时,被约谈人对存在问题和发生事故的原因做出说明。内容包括:1、原因及处理经过;2、责任划分;3、应吸取的教训及采取的防范措施等。约谈小组成员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被约谈人进行解答。
  (三)约谈小组提出处理意见。
  (四)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书面备忘录或会议纪要,由约谈会参加人签名并存档。
  (五)约谈后,被约谈人要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安委会办公室。
  第六条 约谈时限
  对上级人民政府或安委会部署的重要工作的约谈,在要求的期间或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期后10日内进行。
  第七条 约谈的处理
  约谈小组根据不同情形对被约谈对象,作出以下相应的处理决定:
  (一)责令作出限期整改书面承诺;
  (二)责令向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提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以上决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八条 对未及时落实约谈中提出的整改要求,履行在约谈中作出的承诺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处理上限,追究责任单位和被约谈人的责任。
  第九条 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约谈对象不接受约谈的,由市政府安委会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
  第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委会对有本制度第二条规定情况之一的,应当组织对乡镇政府(办事处)、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县属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约谈;不组织约谈的,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将对该县市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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