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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完善和规范商业银行基本建设贷款管理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1:32:18  浏览:96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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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完善和规范商业银行基本建设贷款管理的若干规定

国家计委 中国建设银行 等


国家计委、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完善和规范商业银行基本建设贷款管理的若干规定

1997年10月20日,国家计委、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为了适应投资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明确计划部门与银行之间的各自责任与分工,加强相互合作,防止商业银行在基本建设投资领域中出现无序竞争,国家计委、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特作如下规定:
一、基本建设银行贷款要逐步实行由项目业主根据银行提供的服务择优选择贷款银行,同时银行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还贷能力择优选择贷款项目。凡是需要商业银行提供贷款的项目,计划部门在审批项目、安排计划时要征求有关银行意见。凡是银行未承诺的项目,计划部门不予安排银行贷款;凡是银行已承诺的项目,银行应按照投资计划及时下达信贷计划和落实贷款资金。各商业银行应以优质服务为竞争手段,吸引和争取项目业主。计划部门在审批项目时,既要考虑承办银行的资金能力、服务水平、功能特长等因素,也要考虑银行承诺信誉情况。
二、使用商业银行贷款的基本建设项目,均需经过银行评估承诺后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有关工作程序如下:
项目建议书阶段:凡需要商业银行提供贷款的项目,业主应主动与有关银行进行接触,并确定合作意向。业主在上报项目建议书时,可附有一级分行以上机构出具的贷款意向书,作为计划部门审批项目时资金来源落实情况的参考。一旦银行出具了贷款意向书,业主不得随意更换银行,银行也不得无正当理由变更贷款意向。对分期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如果经办银行能够及时保证项目建设资金及投产后的流动资金供应,并能提供优质服务,原则上不随意更换经办银行。
可行性研究阶段:业主在编制和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明确提出贷款银行和贷款额度。大中型项目由国家计委在正式接到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后,向有关银行总行正式下达委托评估函;有关银行总行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正式向国家计委反馈是否承诺贷款的意见。
国家计委将此作为落实银行贷款的依据,没有银行承诺,原则上不得将银行贷款列入资金筹措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银行应按照批复文件的要求履行承诺。
小型项目由部门、计划单列集团以及地方计划部门参照上述原则办理。各级银行不得在未经计划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中承诺基建贷款。
年度实施阶段:计划部门在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时,对银行贷款的安排,要征求有关银行的意见;对银行未同意的项目不纳入贷款投资计划。计划部门下达贷款投资计划要及时抄送有关银行,银行下达的有关信贷计划,要抄送同级计划部门。银行不得擅自调整修改银行贷款投资计划,如果确因项目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贷款计划,有关银行必须商计划部门同意,并相应调整项目贷款投资计划。银行承诺贷款后,要切实保证贷款资金足额按时到位,并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对超概算或超承诺贷款的项目,概算审批部门要及时通知银行参与有关工作;对效益好确需增加贷款的项目,银行要尽量减少评审时间,及时安排贷款。
项目建成投产阶段:原则上对使用银行贷款总额超过2亿元的项目,银行要对项目建成后的综合经济效益和还本付息情况进行后评价。有关后评价报告要及时抄送计划部门,对需要解决的问题,计划部门要及时协调解决。
三、凡由国家计委审批的贷款项目,商业银行总行接到国家计委评估函后即可安排评估;同样,国家计委在接到总行的承诺函之后,才可视为贷款资金已落实。凡由省级计委审批的贷款项目,省级分行可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出具有效承诺函;超过总行授权范围,未经总行认可,视为无效。
四、为加快项目审批进度,提高银行评估效率,对大中型项目,银行进行评估承诺的时间一般最长不得超过80天;小型项目,银行评估承诺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0天。但对一些特殊项目要视情况缩短或延长评估承诺时间。计划部门在审批项目时,要给银行留出相应的评估时间。如果银行没有按规定时间完成评估,又无特殊理由的,业主可以选择其它银行。
五、各级计划部门出具委托评估函时,应附有已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复印件,有关项目业主负责向银行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材料。银行出具的正式承诺意见,应包含以下内容:①承诺贷款额度;②由总行经营还是由分行经营;③承诺函的有效期限。
六、专项是经国务院批准专门用于特定项目或解决一些重要问题的基本建设银行贷款投资。专项贷款不能视同一般小型项目管理。专项贷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初审后推荐给有关银行进行评估,并由总行出具正式承诺意见,计划部门据此下达投资计划。对专项贷款项目,银行必须保证信贷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不能保证资金供应的地区,由有关银行总行采取措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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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安交通行政行为对自由权利的限制与保障

李钢


自由是一个令人激动不已的词语,是一个亘古不变的话题,不管是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不管是贫穷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都是人们所普遍追求的价值,它的基本含义是取消了外部和内部对自由的限制和强制后所达到的一种状态。它包括作为有理性的人具有的一种通过思索、思考、表达而获得的思想自由,作为公民的个体必须享有政治权利、谋求政治利益、表达政治主张的政治自由,可以自由地追求经济物质利益的经济自由,可以依照个人的秉性、爱好、潜能与兴趣来自由发展自己的个人发展自由。
自由作为法的最本质价值,在受到普遍追求与保障的同时,必须受到法的限制,但法限制自由的目的并不在于限制自由本身,而在于实现自由和保障自由,在于扩大自由并为自由的享有提供条件和手段。作为主管道路交通秩序与人民出行安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人民交通警察,为了使用法律赋予的行政职权去实现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执法目的,实现社会秩序之道路秩序的维持,就必然需对相关道路交通参与者的自由权利做出某些限制,就必然产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之公权力与交通参与者之私权利的冲突,当然根据法律精神,公权力对私权利的限制并不在于单纯限制私权利本身,而在于实现私权利和保障私权利,实现在法律秩序中公民个人自由权利的有效享有和扩大。但依行政法理论,行政权力具有公定力和优先性特征,在没有被有权机关依法定程序认定为违法或无效前,其拥有推定合法有效的垄断性,行政相对人必须首先遵守执行,这些特征就决定了我们的执法体制和执法人员个人素质必然会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保障与限制产生弹性的影响。在我们的执政党明确提出“执法为民”、“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的前提下,如何适当地限制自由以达到保障自由、扩大自由的目的就成为行政执法机关与执法人员的重要而紧迫的课题,这就涉及到一个急需明确的问题:究竟在何种程度上对自由的限制是正当的?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有必要了解以下三个原则:一、无伤害无干预原则。如果一个人的行为没有伤害他人和社会利益,那么社会就没有权利对他进行干预,反之,如果一个人的行为对他人利益造成伤害,那么社会有权利对他进行干预。比如对车身不洁行为我们就没有依据和必要进行干预、处罚。二、对自由的限制应以必要为原则。其一、 对自由的各种限制相对于作为目的的自由来说应该是必要的。如果对自由的限制是可有可无的,就没有必要去限制自由。在这种不必要情况下对自由的任何限制都只能是对自由的轻视和否定,是对自由的专制和专横,其二、对自由的限制程度相对于作为目的的自由来说,应当是必要的,如果法对自由的限制程度超出了必要的程度,也必然是对自由的禁锢,本意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自由的限制就会畸变为对自由的扼杀和叛离。其三、法对自由的限制后果相对于不限制来说应该是更有效益而必要的。行政执法的高效益也是我们追求的价值之一,而且在现代法治政府中更显突出,应该努力做到以最小的自由限制获取最大的自由效益。三、要以法律为准绳。自由的限制必须有法的明确规定,法无明文规定的限制就是违法的、无效的。以上原则之外我们还应该明确认识权力运用之目的合法性与权力运用之手段适当性理论,不能为了追求合法的某一行政目的而任意地采取一些过激的超出必要性的执法手段,甚至使用暴力、威胁等伤害力较大的手段,将人民群众推到政府的对立面,损害人民的利益,伤害人民的感情,破坏政府的形象,这集中体现在公务化暴力现象中,由于作为权力支配对象的人民群众并不与我们的政府直接“打交道”,国家的管理活动一般都是通过行政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作为与不作为展开,因此对执法人员行为的判断将决定他们对政府管理模式的判断。公务化暴力对整个社会的伤害是极其严重的,它不仅恶化已减弱的政府执法形象,而且往往触及我们的执政根基。一般认为其原因是:一、一些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二、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集团利益保护主义;但其深层次的根源却是我们的个别政府、政府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对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学习的浅入浅出,没有正确树立“执法为民”、“以人为本”、“依法行政”的执法理念,没有真正实现由“管理型”向“服务型”执政模式的转变,是我们的执法人员权力单向支配意识的体现,将行政相对人视为自己的被管理者、被支配者,由此就极易导致权力欲望的膨胀,从而引发权力的滥用、暴力执法。
为了解决这个棘手的问题,我们应该首先从制度上把任意执法行为非法化,引入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和处罚体系,更为重要的是要想方设法使我们的执法人员来一次彻底的理念大革命,进一步落实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教育,不仅是熟悉应知应会的法律规定,而且要狠抓对法治理论的学习理解,树立正义首位、价值衡量、手段适当性等法理原则,使我们的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正确地利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以“执法为民”、“以人为本”为根本出发点和归宿,从思想上堵住暴力执法、任意执法的根源,真正实现执政理念的转变,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迈出坚实而关键的一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测绘任务登记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测绘任务登记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77号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测绘任务登记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六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进行测绘任务登记而进行测绘的单位或个人,由测绘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测绘。”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测绘任务登记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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