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2008年郊区法庭调解撤诉案件的统计分析/王春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21:49:45  浏览:93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2008年郊区法庭调解撤诉案件的统计分析

王春胜


  2007年12月,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指出,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司法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承担起促进社会和谐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而不懈努力。”“三个至上”的提出,是党在新时期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当前是一个和谐发展的社会,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有效避免当事人在法律途径穷尽的情况下继续越级上访、无理缠诉、甚至闹事等非理性的现象发生,在民事诉讼案件中作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及时的化解社会矛盾,并高效率的审结案件,调解撤诉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我庭切实贯彻“三个至上”重要思想,重视调解在提高审判效率、有效化解矛盾和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为了进一步发挥司法统计分析服务审判工作的重要作用,特对民事调解撤诉的案件进行分析。2008年我庭共受理各类民商事诉讼案件209件,结案209件,结案率100%。其中:调解结案91件,占结案总数的44%,运用撤诉结案78件,占结案总数的37%。2008年全年调撤率占结案总数的81%。

一、诉讼调解存在的问题

  (一)灵活掌握关于调解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的规定,《民诉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该规定要求诉讼调解其中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必须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分清是非。调解的精髓亦即与判决的差别就在于当事人自愿即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只要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利,法院可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一味要求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未能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处分权,耗时、费力,又一定程度上浪费法院的审判资源,鉴于此,应对该条文灵活把握,提高审判效率。
  (二)庭前调解机制需加强
  大部分的案件庭前调解依旧放在承办案件的业务庭,而笔者认为审判庭承办法官搞庭前调解就失去设置庭前调解的意义,因为庭前调解的存在根基在于调解法官与审判法官相分离。同时,在现阶段,庭前调解制度的设置也缺乏充足法理支撑。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调解的前提是事实清楚、是非分明。未经法庭审理,当事人也未完全行使其诉权,法院即在庭前进行调解,当事人可能连调解所依据的事实、证据都不清楚,法院自审自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即进行调解。
  (三)防止单纯强调调解撤诉结案率的做法
  调解能否适用与案件类型有关,调解能否成功则与案件难度、法官综合素质、当事人的配合程度等因素相关。调解因属当事人自由行使处分权而一般与司法公正性关系不大,但与审判效率的关系则是因案而异,绝大多数调解案件的办案效率明显高于判决案件,但小部分案件的调解效率则明显低于判决,但就效率与效果相比而言,也许该小部分案件的调解效果又明显好于判决。因此,不能一概而论调解与效率、效果的关系,只能因案而宜,一个案件是否适用调解应综合考量办案的效率与效果而定,必要时应予延长审限(现行法律规定简易程序的审限不得延长应除外,如不能以简易程序结案而有必要延长审限时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另外,不能因片面强调调解结案率而久调不决,也不能搞强迫或变相强迫调解。
  (四)依法适当简化调解书的制作
  最高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几类案件规定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可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适当简化。在此基础上可以适当扩大于其他程序及类型的案件,除非当事人另有要求。简化制作调解书时,必须注意避免日后争议的再次发生,应明确本案所解决的争议标的范围或既判力范围。其次,在法律文书的制作上,也要求法官既写明当事人的诉辨称,又写明法院查明的事实,这样的做法未能充分体现出调解简便、快速的审判效率。
  (五)真正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
  诉讼程序启动后,是选择判决结案还是要求调解,何时要求法院调解,应当完全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以此改变法官随意启动调解程序的现状。因为对于民事诉讼而言,法官毕竟是局外人,选择何种方式更有利于自身利益只有当事人最为关注。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所耗费的成本、达到的效果以及付出的时间、精力都是不同的。当事人一般会仔细考虑这些问题,作出是否调解的慎重选择。而法官此时必须保持客观与中立,只能为双方的协商、对话创造条件,实施协商、对话乃至达成合意,应完全由当事人自主决定。当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愿意调解解决纠纷或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立即转入审判。
  (六)改变法院的收费制度
  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的昂贵是一些小额案件调解余地小的主要原因,笔者认为改变法院的收费制度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对调解结案的诉讼可考虑分两种情形收取案件受理费;庭审前调解结案的收取三分之一的受理费,开庭后调解结案的则减半收取受理费。分段收费的办法体现了鼓励尽早调解解决的政策,显现了调解的低成本优势,基于诉讼成本的考虑使调解对当事人更具有吸引力。

二、增强调解意识,灵活调节方法,提高调解技巧

  (一)、树立大局意识,牢记服务宗旨 诉讼调解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很强的群众思想工作,与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氛围非常契合,要求办案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不断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水准,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公正与效率”法律工作主题,认真对待我们所从事的每一次司法活动。把握耐心细致的工作方法,深入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把公正司法和司法为民落到实处,为群众多办事、办好事。树立先进的司法理念,追求“辨法析理、胜败皆服”的社会效果,使矛盾纠纷得到有效解决。努力实现审判的最佳效果,为稳定和谐出力。
  (二)、抓住有利时机,积极应对调解 诉讼调解是解决矛盾和纠纷,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最佳途径,是民事诉讼方式的最高境界。要达到此目标,法官须更新司法理念,以饱满的工作热情,扎实的工作作风,不断探索调解工作的技巧和方法,不失时机地于“庭前”、“庭中”、“庭后”三个阶段做好案件调解工作,把调解工作贯穿到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全过程,确保当事人在各个诉讼阶段都有获得调解的机会,防止矛盾的激化,以最少的审判资源最大限度地实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争取双赢的局面。
  (三)、掌握“倾听”方法,运用“劝说”技巧 做好调解工作要求法官具备广博的知识,精深的素养,缜密的思维,机敏的体察,并注意掌握和运用方法与技巧。方法掌握得当,技巧运用娴熟,则易被当事人接受,从而冰释当事人感情上积郁的怨气,解开当事人心间的死结,变冤家为朋友。迅速结案,彻底解决纠纷,运用“倾听”与“劝说”于调解工作中,会取得良好的调解效果。
  调解适用于诉讼的各个阶段,“倾听”与“劝说”运用于调解的全过程,调解工作中掌握这两种方法的运用技巧,把握住稍纵即逝的调解良机,持之以恒,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倾听、劝说中把握三个“切入点”,即找准案件争议焦点,有针对性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找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点,适时地引导当事人达成共识,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建议供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中参考;找准情理与法理融合点,发挥法律与道德的双重作用,以利纠纷解决。在倾听、劝说中将法官的工作热情和敬业精神传递给当事人,通过自身形象、人格魅力及工作态度取信于当事人,产生亲和力,消除当事人对法院的对抗性和不正确认识,钝化矛盾,促成调解。在倾听、劝说中,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一声问候,一杯清茶,会使走进法院的当事人如沐春风。耐心地为诉讼当事人答疑解惑,对当事人不明白的法律条文和诉讼事项做出解释和说明,并告知诉讼风险,保证有文化、没文化的当事人都能明白诉讼程序,对诉讼的胜负做出判断,使主张权利一方和履行义务一方都能服气顺畅,从而自觉自愿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郊 区 法 庭

王春胜

二00九年十月十四日

《论文独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提交的论文是我个人进行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特此声明。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取消和调整市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取消和调整市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兰政发〔2005〕18号 二○○五年三月一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国办发〔2004〕62号文件精神,按照省政府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及原则,依据《行政许可法》,经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认真研究审核,并经2005年2月21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第四批取消和调整市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336项,其中:取消47项、合并减少19项、转内部管理164项、下放3项、转中介组织1项;转非行政许可102项。另外,保留改变审批方式的事项16项。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后有关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切实做到该减的减下来、该管的要管好。要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要求,继续做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服务意识,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水平。

兰州市第四批取消和调整市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一、兰州市发改委(8项)
(一)合并审批事项(6项)
1、利用中央省市预算内资金、国债资金和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审批
2、利用中央省市预算内资金、国债资金和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的交通、能源及基础产业项目审批
3、利用中央省市预算内资金、国债资金和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的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项目审批
4、利用中央省市预算内资金、国债资金和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的高科技技术进步项目审批
5、利用中央省市预算内资金、国债资金和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的社会事业发展项目审批
6、利用中央省市预算内资金、国债资金和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的国家以工代赈项目审批
第1-6项合并为1 项审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二)合并备案事项(2项)
1、商品房开发项目备案
2、《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范围之外的非政府投资项目备案
第1项并入第2项为1 项备案事项
二、兰州市经委(10项)
(一)转国资委审批事项(1项)
1、新建企业
(二)转国资委审核事项(6项)
1、企业设备报废、固定资产报废
2、企业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职称
3、国有企业应收款列作坏帐损失
4、企业改制、资产抵押、出租、出售、转让方案
5、解除劳动关系及经济补偿
6、企业基建项目
(三)转商委审核事项(1项)
1、新建加油站资格
(四)合并核准事项(1项)
1、兰州地区煤炭生产许可证、经营资格证、准运证审核
(五)转内部管理事项(1项)
1、机械工业、重大新技术工艺新产品工艺审批
三、兰州市建委(6项)
(一)转内部管理事项(6项)
1、建筑企业施工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资格初审
2、兰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
3、兰外建筑业企业在兰施工登记
4、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
5、招投标文件、发放中标通知书
6、兰州地区三级建筑业、试验年检
四、兰州市商贸委(10项)
(一)审核转国资委事项(1项)
1、企业兼并、分立、合并、破产
(二)转内部管理事项(8项)
1、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人员因公出国
2、经贸团组因公出国或赴港澳
3、外经团组外经人员因公出国(境)
4、企业领导工资
5、企业基建项目
6、兰州市设立租赁企业的初审
7、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年度审验制度
8、5000平方米以上批发市场和大型商厦建设的审核
(三)转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项)
1、对外商企业的联合年检
五、兰州市教育局(9项)
(一)下放县区审批事项(1项)
1、民办非学历教育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二)转内部管理事项(8项)
1、校办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2、民办学校招生广告
3、教职工处理
4、地方教材的编写
5、市级高等职业教育机构
6、市级教师培养培训机构
7、职业学校
8、成人中等学校设立
六、兰州市科技局(16项)
(一)核准转取消事项(1项)
1、非营利性中介服务机构认定
(二)审核转取消事项(3项)
1、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投标机构认定
2、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比例认定
3、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投招标中介机构资质体制认定
(三)转内部管理事项(10项)
1、社会力量设立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
2、技术贸易奖酬金提取
3、技术贸易机构认定
4、市级民营科技企业认定
5、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企业
6、兰州市科学技术奖(包括科技进步奖、科技功臣奖)
7、技术贸易减免税
8、全市科技成果鉴定
9、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10、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认定
(四)转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2项)
1、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2、市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
七、兰州市宗教事务局(5项)
(一)转内部管理事项(5项)
1、出国朝圣
2、穆斯林到伊斯兰国家留学
3、教职人员到国家认可的宗教院校学习
4、宗教教职人员情况登记
5、少数民族考生民族成份证明
八、兰州市公安局(5项)
(一)审核转取消事项(1项)
1、城市道路开挖占用
(二)转内部管理事项(2项)
1、戒毒人员管理
2、出租车治安管理
(三)转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2项)
1、户口管理
2、机动车注册登记
九、兰州市民政局(9项)
(一)备案转取消事项(1项)
1、殡葬用品制造销售机构
(二)合并审批事项(2项)
1、婚介服务机构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
第1项并入第2 项合并后为1项审核
(三)转内部管理事项(6项)
1、孤老进社会福利院送养
2、孤儿进儿童福利院送养
3、社会“三无”精神病人进精神康复医院送养
4、县级以上领导干部骨灰安放审批
5、在本市死亡人员的遗体运至外地处理
6、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展的救灾社会募捐活动
十、兰州市司法局(11项)
(一)审核转取消事项(1项)
1、公证处的年检
(二)备案转取消事项(1项)
1、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三)核准转律师协会事项(1项)
1、律师、公证员初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定
(四)转内部管理事项(8项)
1、法律服务所的核准登记
2、律师执业证申领
3、律师事务所年检
4、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
5、公证员注册
6、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
7、乡镇、街道设立司法所
8、律师事务所主任推选
十一、兰州市财政局(27项)
(一)审批转取消事项(5项)
1、企业对外投资
2、损失处理
3、改变折旧方法
4、注入资本金
5、经济性裁员
(二)审批转国资委事项(1项)
1、股权设置授权委托
(三)核准转国资委事项(2项)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
2、国有资产评估
(四)审核转国资委事项(1项)
1、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
(五)备案转国资委事项(1项)
1、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
(六)转内部管理事项(14项)
1、公务用车
2、集中统一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单项审批(分散采购)
3、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收费项目及标准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票据准购证
5、行政事业收费年审
6、行政事业收费项目
7、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8、企业设立
9、企业变更
10、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11、企业清算收支报告
12、企业财务报告
13、企业兼并报告
14、国有资产评估报告
(七)转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3项)
1、彩票发行销售
2、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3、特困企业职工下岗生活费需财政兜底
十二、兰州市人事局(16项)
(一)审核转取消事项(1项)
1、知识分子家属“农转非”
(二)转内部管理事项(15项)
1、军转干部安置进兰
2、机构编制审批
3、兰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4、中级职务任职资格
5、西藏退休人员进兰安置
6、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7、军转干部及家属子女落户
8、专家称号及待遇
9、增人计划
10、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11、专业技术职务考试资格
12、技术工人岗位等级培训及考核资格
13、公务员辞职辞退
14、公务员申诉案件
15、企业从工人中聘用干部
十三、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6项)
(一)核准转备案事项(1项)
1、社会力量办技工学校和职工培训机构招生简章
(二)审核转备案事项(1项)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广告
(三)转内部管理事项(6项)
1、职工流动
2、企业劳动保障年检
3、年度企业“工资和效益挂钩”方案或“工资总包干”方案市属企业领导干部升资
4、市属企业领导干部升资
5、企业工资集体协商
6、企业经营管理者年薪制试点方案
(四)转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8项)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3、技工学校招生录取
4、政策性职工调动
5、工伤认定
6、劳动能力鉴定
7、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核准
8、参加基本养老的职工提前的退休审批
十四、兰州市规划国土资源局(8项)
(一)审批转取消事项(2项)
1、1000平方米以下国有建设用地的调整
2、《采矿权转让》
(二)审批转审核事项(1项)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三)核准转审核事项(1项)
1、勘察测绘单位资质(乙级、丙级)
(四)转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4项)
1、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局部调整、市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开发区详细规划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4、矿产资源规划
十五、兰州市交通局(22项)
(一)核准转取消事项(3项)
1、营业性道路运输车辆购置
2、四类大型物件运输企业开业扩大经营
3、道路商品汽车发送业户异地经营资格
(二)审核转取消事项(11项)
1、《水路运输筹建认可证》的审核
2、物流企业经营资格
3、省内跨地(州、市)零担货运线路
4、跨省、跨地(州、市)货运配载线路专营
5、跨省异地经营零担货运
6、跨省、跨地(州、市)经营零担货运站业务
7、快件(特快件)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格
8、国际货运配载专营线路
9、三级以上(含三级)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评定
10、省际或中外合资合作货运服务企业开业
11、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和集装箱运输网络中重要中转站的经营资格
(三)转内部管理事项(2项)
1、设立快客运企业经营资格
2、设立水路服务运输企业
(四)转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6项)
1、船舶所有权登记证
2、船舶抵押所有权登记证
3、变更辖区内水路旅客运输航线站点及班次
4、汽车客运站开业及四级以上(含四级)客运站站级
5、跨省、跨地(州市)集装箱中转站(场)业务代办机构资格
6、地(市)间《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与变更经营地(市)间水路运输和旅游运输航线、站点及班次
十六、兰州市水利局(25项)
(一)合并审批事项(6项)
1、节水灌溉
2、病区卫生改水
3、小型水利工程
4、小水电站建设初步设计
5、农村人畜饮水工程
6、乡镇供水
第1-6项合并后为1项审批事项:水利工程项目
(二)合并备案事项(4项)
1、水利工程供水成本备案
2、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备案
第1-2项合并后为1项备案事项:水利工程供水成本核算、价格核定
3、水库大坝注册登记
4、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报告
第3-4项合并后为1项备案事项: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安全鉴定报告书
(三)转内部管理事项(12项)
1、全市水利、水电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老灌区的更新改造、除险加固、节水配套
3、资产报废
4、抗旱防汛经费的申请
5、水资源管理统计
6、大中型灌区晋升级审核
7、小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同意书
8、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9、梯田建设规划设计
10、集雨节灌规划
11、重点建设项目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内的土地
12、重点城镇每年的渡汛计划
(四)转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3项)
1、小流域水土流失综合防治规划审批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3、市级小型水利及水保补助费项目资金
十七、兰州市农牧局(4项)
(一)审核转取消事项(1项)
1、农村一级农机维修网点
(二)转内部管理事项(1项)
1、农药经营管理
(三)转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2项)
1、大中开型农村能源工程技术方案
2、农村能源产品和推广的先进适用技术
十八、兰州市林业局(15项)
(一)审批转核准事项(1项)
1、林区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及年审
(二)合并审批事项(1项)
1、兰州市营造林建设工程项目,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森林经营方案
(三)合并审核事项(1项)
1、林权登记,林木、林地权属变更登记
(四)转内部管理事项(4项)
1、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2、县(区)营造林生产项目
3、专职森林病虫害测报员及专(兼)职森林植物检疫员资格
4、检疫对象普查成果分布至乡的资料
(五)转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8项)
1、市级森林公园建立、撤销、合并和变更经营范围
2、植物检疫要求书
3、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证
4、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5、省级国家森林公园建立、撤销、合并和变更经营范围
6、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产品经营许可证
7、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质
8、专职森林植物检疫员资格
十九、兰州市文化局(1项)
(一) 转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项)
1、文物监管物品经营
二十、兰州市卫生局(9项)
(一)审批取消事项(2项)
1、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许可
2、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卫生许可证
(二)审核下放县区事项(2项)
1、护士执业证书
2、护士考试
(三)转内部管理事项(2项)
1、科技进步奖
2、健康证明
(四)转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3项)
1、饮用水卫生监督员
2、母婴保健监督员
3、托、幼儿所卫生保健合格证
二十一、兰州市房产管理局(5项)
(一)核准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事项(2项)
1、住房公积金
2、住房资金
(二)转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3项)
1、公有住房出售及直管公有住房房改房出售
2、房屋安全鉴定人员资格证
3、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初审
二十二、兰州市园林局(1项)
(一) 转内部管理事项(1项)
1、绿化建设工程费用预决算
二十三、兰州市广电局(2项)
(一)审批转审核事项(1项)
1、卫星地面接受设施管理安装许可证
(二)转内部管理事项(1项)
1、电视剧制作单位
二十四、兰州市体育局(1项)
(一) 转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项)
1、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
二十五、兰州市物价局(41项)
(一) 转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41项)
1、公用事业性收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
2、公益事业性收费(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
3、机动车维修工时费
4、公益服务性收费(墓穴和殡葬服务收费)
5、经营服务收费(出租汽车客运价)
6、经营服务收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7、经营服务收费(出租车行管理服务费)
8、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9、环境卫生服务收费
10、电子警察公告费
11、道路清障服务费
12、公益服务性收费(普通中小学学杂费、幼儿园保育费)
13、安全教育培训费
14、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签
15、房屋重置价格
16、拆迁安置房价
17、公有住房租赁价格
18、经济适用住院房价格
19、商品房出售指导价格
20、非住宅用房租赁价格
21、土地征用补偿价格
22、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
23、甘肃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
24、餐饮业评等定级
25、娱乐业评等定级
26、兰州市汽车客运站收费
27、修理业服务收费
28、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29、公用事业性收费(水价、污水处理、电价、取暖费、公交票价、天然气价格)
30、土地基准地价
31、属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培训、会费等
32、土地出让金
33、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收费
34、旅游指导价
35、广告服务收费
36、旅店业服务价格
37、从省外调入的药品(包括保健品)不论规格剂型在省内的销售价格,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
38、各级医疗单位外购药品,不属于政府统一定价的品种
39、各医疗单位自配药物制剂包括本院协定处方、经验处方研究的新制剂价格
40、土地标定地价
41、营利性医疗机构服务收费
二十六、兰州市粮食局(6项)
(一)审批转取消事项(2项)
1、粮油市场建设
2、粮食批发与零售的界定标准
(二)审核转取消事项(2项)
1、军供资格认定
2、外地成品粮进入兰州市的产地生产证明和当地地市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复核
(三)备案合并事项(2项)
1、粮食零售资格认定
2、粮食零售资格备案
二十七、兰州市乡企局(3项)
(一) 转内部管理事项(3项)
1、甘肃省乡镇企业“科技进步示范企业”审核申报
2、职称评定
3、各类乡镇企业登记
二十八、兰州市外事办(1项)
(一) 转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项)
1、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捐赠进口物资申报
二十九、兰州市体改委(2项)
(一)核准转移国资委(2项)
1、国有企业的改制、改组
2、国有企业产权交易
三十、兰州市农办(1项)
(一) 转内部管理事项(1项)
1、扶贫开发项目计划
三十一、兰州市人防办(2项)
(一)审批转审核事项(1项)
1、《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书》
(二)转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项)
1、人防控制用地
三十二、兰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17项)
(一)核准合并事项(1项)
1、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二)转内部管理事项(13项)
1、地上、地下各种管线
2、企业入驻开发区
3、企业项目进区
4、市政设施和市容环境管理
5、劳动年检
6、人才流动
7、中级职称评定
8、公务用车
9、统计报表
10、企业环境评估
11、户外广告管理
12、省外引进人才落户
13、竣工图审
(三)转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3项)
1、规划“一书两证”
2、建设工程招投标
3、开发区分区规划重点地段详规
三十三、兰州市招商局(4项)
(一)审核转取消事项(3项)
1、外引内联项目享受土地优惠
2、外商投资内联企业享受办理户口
3、外资中介人奖励
(二)转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项)
1、外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包括地区公署)及其部门在兰设立办事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兰设立办事机构
三十四、兰州市旅游局(6项)
(一)审核转取消事项(1项)
1、国内旅行社业务年检
(二)转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5项)
1、旅游定点单位
2、二星级及二星级以下旅馆涉外饭店
3、国内旅行社设立
4、旅游区(点)等级初评
5、旅游建设项目计划
三十五、兰州市地震局(1项)
(一)审核转取消事项(1项)
1、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
三十六、兰州市法制办(6项)
(一)转内部管理事项(6项)
1、甘肃省行政处罚实施资格证
2、行政执法证
3、规范性文件发布
4、规章汇编
5、行政执法监督证
6、三县五区行政执法证
三十七、兰州市供销社(15项)
(一) 审批转取消事项(4项)
1、网点租赁
2、资产购置及处置
3、企业改革资产确认
4、企业改革
(二)备案转取消事项(1项)
1、商品流通领域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三)转内部管理事项(10项)
1、废旧物资回收网点设置
2、企业改革中国有资产立项评估、企业改革中企业破产、企业改革中社属企业股份制改革、企业改革中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的申请报告
3、网点建设立项、技改立项
4、加强小城镇各种农副产品综合市场建设
5、基建项目资金
6、会计证书及会计人员信息数据库管理
7、农业生产资料调运供应
8、企业营业执照的变更、注销、注册
9、社会审计及内部审计的《审计报告》
10、网点抽资租赁经营
三十八、兰州市残联(6项)
(一)审批转审核事项(1项)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
(二)转内部管理事项(2项)
1、残联福利企业年检
2、残疾人扶贫资金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关于开展部分处方药品转换评价为非处方药品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开展部分处方药品转换评价为非处方药品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药监安[2001]5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整体部署,我局已进行了两次非处方药的遴选工作,为贯彻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经研究决定,
在原有的遴选工作基础上,拟开展部分处方药品转换评价为非处方药品的申报工作。现将
有关工作部署如下:

一、处方药品转换评价为非处方药品是指对已批准生产销售的处方药品,按照非处方
药品的遴选原则,由药品生产企业提出申请,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评价,确定为非
处方药品的,公布后核发《非处方药品审核登记证书》。

二、本次处方药品转换评价为非处方药品的申报范围:

(一)已列入第一批、第二批《国家非处方药药品目录》的品种,其新增(或改变)
剂型、规格并在2001年12月31日前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批准文号的药品(药品
质量标准应为正式标准)。

(二)2000年1月1日以后,地方标准药品经整顿升为国家标准的,并取得国家药品
监督管理局核发批准文号的药品(药品质量标准应为正式标准)。

(三)1997年1月1日以后批准上市的化学药品复方制剂,其活性成份已在公布的《国
家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中且与《国家非处方药药品目录》同类品种适应症相同的药品。

1997年1月1日以后批准上市的中成药制剂,其功能主治与《国家非处方药药品目录》
同类品种相同的药品。

三、本次申报转换评价工作程序:

(一)凡符合申报范围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进口药品由代理商)可向所在地省级药
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填报《处方药品转换评价非处方药品申报表》(下称《申
报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药品生产批件(复印件);
2、药品质量标准(复印件);
3、药品使用说明书;
4、该药品上市前的药理学和毒理学等报告;
5、该药品上市后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有关临床资料的报告。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药品生产企业申报资料后,对其药品
证明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对存在药品不良反应大,文件资料不真实、
不完整的予以退审;符合审核条件的,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并附本通知(一)
中的资料各一式一份,于2002年2月28日前集中报送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

(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对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的初审通过的药品,
按照我局已确定的非处方药遴选原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对已确定受理的药品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按照
“应用安全、疗效确切、质量稳定、使用方便”的遴选原则进行医学和药学评价。国家药
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价中心负责对报送资料的技术审核工作。

四、有关工作说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认真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分
类管理文件的有关要求,根据职责组织和部署安排好相应工作。对逾期申报的资料,我局
将不予受理。

确定并公布非处方药药品目录后,有关非处方药品使用说明书的制定审批、非处方药
品审核登记及相关工作由我局另行安排。


附件:处方药品转换评价非处方药品申报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

处方药品转换评价非处方药品申请表

申报范围: 收审编号:
┌─────────┬───────────────────────────┐
│ 企 业 名 称 │ │
│ (盖 章) │ │
├─────────┴──────────────┬─────┬──────┤
│ 地址 │ 邮 编 │ │
├────────┬───────────┬───┴┬────┴──────┤
│ 企业负责人 │ │ 电 话 │ │
├────────┼──────┬───┬┴────┴┬───┬──────┤
│ 申报负责人 │ │ 电话 │ │ 传真 │ │
├────────┼──────┴───┴──────┴───┴──────┤
│ │正式品名: │
│ 药品名称 │英文名: │
│ │汉语拼音: │
├────────┼─────────┬────┬─────────────┤
│ 剂 型 │ │ 规 格 │ │
├────────┼─────────┼────┴─┬───────────┤
│ 批准文号 │ │质量标准来源│ │
├────────┴─────────┴──────┴───────────┤
│药品成份: │
│ │
│ │
│ │
│ │
├─────────────────────────────────────┤
│适应症(功能主治) │
│ │
│ │
│ │
│ │
└─────────────────────────────────────┘
注:1、“收审编号”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填写
2、“申报范围”由申报企业填写,按照属于文件申报范围的类别分别标示(一)、(二)、
(三)。

┌─────────────────────────────────────┐
│药品生产、使用情况(简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意见: │
│ │
│ │
│ │
│ │
│ │
│ │
│ │
│ (盖章) │
│ 年 月 日 │
│ │
│ │
└─────────────────────────────────────┘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