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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白故里之争:文化遗产也窝里斗?/未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1:42:36  浏览:99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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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白故里之争:文化遗产也窝里斗?

未予


  “湖北安陆自称李白故里,四川江油要求停止侵权”。据报道,事件起因是安陆的一则宣传广告中有“李白故里”字样,引起了“有充分的史料佐证李白出生于江油”的江油市的不满,且已经“对其侵权提出交涉,希望对方在10日内,立即停播或删除含有“李白故里”字样的宣传广告片,并保留用法律手段进一步追索的权利。安陆方面表示不会停播广告,并且也拿出有力的证据来论证,江油不该独霸“李白故里”,应共同将其发扬光大。
  这也“窝里斗”?读罢相关报道,不禁让人扼腕而叹。江油市第一时间想到为自己维权,打算用法律的武器来解决争端,这难道是近年来我国民众对知识产权保护认识上升到一定程度的体现?答案是否定的。且不论安陆、江油二市出此一幕的动机是什么,也不管是否是作秀,炒作的闹剧抑或其他,但很明显和经济利益,争名夺利是分不开的。“大家只知道靠老祖宗留下的文化遗产赚钱发财,但对如何继承并发扬这些文化瑰宝,却不甚了了”相关评论已对此分析颇多,对此不再赘论。
  “一个中国人是一条龙,三个中国人就是一条虫”,虽然笔者不完全赞同这样的言论,但从不少方面我们看到的就是种种的“窝里斗”。当我们自己人为李白故里问题争执不下的时候,我们是否该想想其他国家对我们中华文明,对我们光辉的文化遗产的觊觎甚至是恬不知耻的侵夺呢?
  2005年中韩端午节之争最终以韩国的江陵端午节胜利告终。随后就有“韩国申请成功‘不是坏事’,原因是专家所说的:‘江陵端午祭其实与我们的端午节不是一回事’”此类主导言论传出。然而,祖宗留下的遗产落败了,我们有何颜面笑谈“这不是坏事”呢?无形文化遗产是全人类共享的财富,韩国申遗成功对我们的端午文化不会有什么冲击,果真如此吗?我们忽视自己的传统节日,人家立法保护,我们不好好继承自己的文化遗产,人家去发扬光大。试问,我们笑从何来?就好像,我们被抢了钱包,还要笑着说,抢得好!这样可以激励我再去好好赚钱。就如同那个模棱两可的唐代宰相苏味道教人家说,别人吐了你口水也要陪笑脸一样,虽然有点“精神胜利法”的意思,却也不由心酸。
  仅仅是一个端午节之争吗?不是,近年来不断有所谓的韩国意淫言论:汉字是韩国人发明的,中医是韩国发明的,针灸是韩国人发明的,李时珍是韩国人 活字印刷术是韩国发明的,孔子是韩国人,秦始皇是韩国人,韩国的文明是世界四大古文明之一……当然也不仅仅是韩国在侵吞我们的文化遗产,我们可以不必为韩国,日本篡改历史这样的可耻行为去做口舌之争,我们也可以笑谈历史荣辱,我们还可以有虚怀若谷的胸襟,但是我们绝对不能“不知耻”,知耻而后勇;我们也绝对不能不爱护自己的民族文化,不爱就是忘本;我们更不能不继承发扬祖先留给我们优秀的文化遗产,否则会迷失自我。
  近年来,我国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取得了重大的成就。但是我们不能不看到,海外对我们的侵权行为屡屡发生。2006年11月,“白家粉丝”商标在欧盟地区和德国,被白家食品在德国的三个代理商之一欧凯公司抢注。此前,欧凯还在欧盟或德国抢注了国内几家著名食品企业的商标,包括北京“王致和”、安徽“恰恰”、贵州“老干妈”、河北“今麦郎”、四川“郫县豆瓣”等。而在2009年4月23日,德国慕尼黑高等法院终于对王致和诉欧凯公司商标侵权一案做出终审判决,宣布“中华老字号海外维权第一案”——王致和诉德国欧凯公司抢注商标一案,以王致和终审胜诉落幕。所以,我想说争李白故里的人们,你们消停消停吧,把你们的聪明才智用来维护自己真正的合法权益吧,把发律师函的时间省下来工作吧,把耗费在争名夺利,“窝里斗”的精力用在为当地百姓做点切实的好事上面吧。
  当我们自己在作“李白故里之争时”,当年轻的一代疯狂的过着人家的圣诞节、情人节时,当很多人为韩剧、韩流……痴迷时,当我们在学习他国的先进技术优秀文化时,千万不要忘记保护自己的传统文化,防范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和国家的卑劣行径。这一切不仅仅是某一代人的责任,是我们每一个炎黄子孙,每一代中华儿女生命延续的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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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

民发〔2009〕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近年来,各地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部署和2005年民政部在吉林省长春市召开的全国社区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推进和谐社区建设,为加强和改进基层社会管理、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人民群众过上美好生活新期待相比仍有很大差距。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社区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基础作用,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根据刚刚闭幕的全国和谐社区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社区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是人们社会生活的共同体和人居的基本平台,社区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加强社会管理的重心在社区,改善民生的依托在社区,维护稳定的根基在社区。实践证明,和谐社区建设事关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贯彻落实,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城乡基层的和谐稳定。当前,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的深入发展,我国正处在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重要时期,社区日益成为各种利益关系的交会点、各种社会矛盾的集聚点、社会建设的着力点和党在基层执政的支撑点。做好和谐社区建设工作,对于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满足普通居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对于夯实我们党的执政基础,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社会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社会环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地民政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过上美好生活的新期待的高度,把和谐社区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更大成效。


  二、进一步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工作的总体思路和目标要求


  进一步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把握党的十七大以来中央关于社区建设的一系列重要决策和部署,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服务居民、造福群众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作为基本目标,把统筹推进城乡社区建设作为重要方针,把创新体制机制作为根本动力,把加强以党组织为核心的社区组织体系和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作为基础保证,把和谐社区示范创建活动作为重要载体,推动和谐社区建设在范围上得到新拓展,在质量上得到新提升,在群众满意度上实现新飞跃,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力争用五年的时间,把全国80%以上的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到建党100周年时,把所有城乡社区全面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三、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进一步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健全以基层群众自治为基础的新型社区管理体制机制,不断提高基层治理水平。加快城乡接合部、“城中村”、工矿企业所在地、新建住宅区、流动人口聚居地的社区党组织和自治组织的组建工作,健全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的城乡社区组织体系。积极推进街道管理体制创新和农村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应急管理体制机制。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加强对吸毒人员、刑释解教人员以及流浪儿童、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农村留守儿童的管理、监督和教育,加强和改进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的管理,实现城乡社区的“无缝隙”管理。积极推广、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社区网格化管理,提升社区管理的现代化水平。深入开展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重要内容的实践活动,健全城乡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推进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适应城乡社会结构、利益格局的发展变化,拓展基层群众自治范围,扩大城市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的覆盖面,完善农村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制度。选齐配强农村村民小组长、城市居民小组长、楼院门栋长、村(居)民代表,形成村(居)委会及其下属的委员会、村(居)民小组、村落、楼院、门栋上下贯通、左右联动的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体系。广泛开展院落、楼座、门栋自治及邻居节等睦邻活动,强化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代表对政府公共服务的监督和评议,增强民主的实效性。建立健全共青团、妇联、残联、老年协会等群团组织在社区的机构,大力培育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区社会组织,发挥其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适当放宽社区社会组织的登记条件,降低门槛,简化登记手续,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并在活动场地等方面提供帮助。积极探索业主自治与居民自治的有效衔接,认真研究物业管理机构参与社区管理与服务的方式和途径,切实维护社区居民和业主的合法权益。建立城乡社区党组织主导的群众维权机制,引导社区居民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进一步完善以民生需求为导向的新型社区服务体系,不断提高社区居民生活水平。充分发挥行政机制、互助机制、志愿机制、市场机制的作用,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社区居民的社区服务体系,满足居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服务需求。依托社区服务中心和社区服务站,积极推进以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治安、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文化、教育、体育为主要内容的政府公共服务覆盖到社区,促进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范、整合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功能作用,提倡“开放式办公、一站式服务”,合理设置服务窗口,优化工作流程,规范服务标准,鼓励开展全程委托代理、全年无休假等便民服务。大力推行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准入制度,凡属于城乡基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转嫁给村(居)委会;凡依法应由村(居)委会协助的事项,应当为村(居)委会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凡委托给村(居)委会办理的有关服务事项,应当实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依托社区养老机构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逐步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大力推行社区志愿者注册登记制度,尽快建立健全以区、县为单元,以社区、街道为依托,全国统一的社区志愿者注册管理系统。研究制定社区志愿者在升学、择业、晋升等方面的激励措施,鼓励和引导社区居民广泛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大力培育发展社区志愿者组织,依托社区服务中心(站),在街道(乡镇)、社区(村)建立志愿者服务站,健全社区志愿服务网络,力争用3-5年的时间,实现社区志愿者注册率占居民人口10%以上的目标。鼓励社区内或周边单位向社区居民开放内部食堂、浴室、文体和科教设施,支持驻社区单位和社区居民开展邻里互助等群众性自我服务活动,为低收入人群、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城市流浪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等提供各种服务,发展慈善事业。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兴办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城乡社区服务业,推进社区商业服务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鼓励企业以连锁经营、品牌加盟等服务业态进社区。进一步完善社区便民服务设施,加快发展家政服务业,深入实施以“便利消费进社区、便民服务进家庭”为主题的“双进工程”。充分挖掘社区资源,鼓励开设具有一定规模的社区居民食堂或就餐点,为社区居民提供卫生方便的就餐送餐服务。引导社区居民树立节能环保观念,积极推动社区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剩余物资的调剂互换。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社会化运作等方式,对社区组织开展的公益性服务和社会力量兴办的微利服务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鼓励通过社区网站、呼叫热线、短信平台和有线数字电视平台、电子阅览室、信息服务自助终端,为社区居民提供“一网式”、“一线式”综合服务。


   (三)进一步繁荣以增强社区凝聚力为宗旨的城乡社区文化,不断提高社区居民文明素质。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宣传普及工作,从城乡社区存在的具体问题入手,深入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推进廉政文化教育进社区,推动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与和谐的人际关系、邻里关系。加强社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在社区建设方便居民读书、阅报、上网、娱乐、健身等活动场所。充分挖掘社区文化资源,广泛开展各具特色的群众性文化活动,着力丰富居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利用春节、清明、端午、中秋等民族传统节日,广泛开展节日民俗活动和文化娱乐活动,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积极发展社区教育,倡导终身学习理念。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利用社区资源为社区内中小学开展素质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提供方便,不断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大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不断增强社区居民体质。重视社区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建立健全社区心理咨询网络,加强对居民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要从看得见、摸得着、见效快的问题入手,对社区人居环境进行整治,实施乡村清洁工程,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区。健全社区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广泛发动社区居民积极参与环保活动,普及社区防灾减灾知识,倡导义务植树护草,文明饲养家禽和宠物,自觉养成节约能源资源、爱护环境、讲究卫生的习惯。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推行计划生育居(村)民自治,搞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少数民族聚居的社区要利用公开栏、宣传统筹为重点的社区党建工作,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城乡社会结构变化的实际,在所有符合条件的城乡社区、居民区、楼宇、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农村专业生产合作社、专业协会、产业链、外出务工经商人员相对集中点等建立不同形式的党组织,加快建立开发区、新建住宅区、城中村、村改居地区社区党组织,明确各种新型党组织与社区党组织的关系,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组织领导体系。对尚不具备成立党组织条件的地方,通过设立党员联络服务站、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党建工作,消除社区党建的盲点和空白点,使社区党建工作覆盖到社区的各个层面。广泛开展党员设岗定责、依岗承诺、创先争优、帮扶困难群众等活动,构筑社区党员联系和服务居民的网络。主动抓好社区党员的学习培训和实践锻炼,及时将社区退休人员、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流动人口中的党员,纳入社区党员教育管理服务范围,促进形成城乡一体、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党组织配合的党员动态管理机制。进一步发展党内基层民主,继续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动员和组织广大党员积极参与基层事务的民主管理和志愿服务,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做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表率。适应城乡基层工作的特点,建立健全以党组织为核心的社区党建工作协商议事机构,围绕地区性、群众性、公益性工作,协调解决社区建设中的重要问题。按照条块结合、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驻共建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社区民意反映机制、科学决策机制、日常沟通机制和应急机制,确保全面准确及时地了解社区居民的呼声和驻区单位的意愿,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在城乡社区管理和服务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构建城乡统筹的基层党建新格局。


   (五)进一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工作,不断扩大农村社区建设的覆盖面和受益面。按照城乡一体化发展要求,选择不同类型的农村地区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工作。统筹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合理安排市县域城镇建设、农田保护、产业聚集、社区分布、生态涵养等空间布局。统筹城乡社区干部培训,引导城市人才向农村流动。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全面提高财政保障农村公共事业水平,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公共服务制度。统筹城乡劳动就业,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统筹城乡社会管理,推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体制创新。加快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每个社区应有一个统一标识的综合性社区服务中心,具备办公、管理、服务、活动等多种功能。坚持服务农民、依靠农民,创新农村社会管理体制机制,推行社区化管理,初步具备农村社区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化解等功能。拓展村民自治范围,探索农村社区建设与村民自治衔接配套的有效方法。大力推进政府公共服务向农村社区延伸,开展农村社区志愿服务,积极扶持和发展农村社区商业服务,构筑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农民志愿服务和互助性服务、市场商业性服务相衔接的新型农村社区服务体系。在城乡单位、城市社区与农村社区之间开展结对帮扶活动,鼓励社会各类组织和个人以资金、技术、信息、智力、技能等方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农村社区建设的良好氛围。


  四、切实加强进一步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把和谐社区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党中央、国务院责成民政部门牵头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工作,是对民政部门的信任和重视。各级民政部门要不负重托,采取有效措施,把推进和谐社区建设作为解决民生、维护民利、落实民权的一件大事来抓。主要领导要率先垂范,经常研究部署,提出指导意见;分管领导要抓好落实,经常进行督促检查,提出决策建议;班子成员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自身职责,为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参与和谐社区建设搭建平台、提供服务,带头搞好行政和社会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整合,在推进城乡和谐社区建设中发挥示范作用。


   (二)推动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地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进一步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协同、居民参与的社区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已建立社区建设领导协调机构的地方,应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调整充实领导力量,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尚未建立的,应向当地党委、政府提出建议方案,尽快成立统一的社区建设领导协调机构,切实加强对和谐社区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积极推动市(地)、县(区)、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把和谐社区建设工作纳入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经常研究和谐社区建设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积极引导各地把和谐社区建设纳入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和科学发展考评体系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财政投入力度,确保有人做事、有钱办事、有地方办事。


   (三)切实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根据党的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城乡社区党组织、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需要选举产生的基层组织成员实行民主选举,把热爱社区工作、群众拥护的人,选进社区组织的领导班子。提倡社区党组织成员与自治组织成员通过民主程序实行交叉任职,鼓励年轻干部和大中专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建功立业。加大从优秀社区工作者中考录公务员力度。及时组织对新当选或新任社区工作者开展业务培训和岗位轮训,每人每年受训时间一般不少于20小时,不断提高他们管理社会事务、协调利益关系、开展群众工作、处理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本领。逐步推进社区工作者的专业化、职业化,继续推动落实社区党组织成员、群众性自治组织成员及其聘用的服务人员的生活补贴、工资、保险等福利待遇问题,建立完善城乡社区工作经费和人员待遇正常增长机制。对成绩突出、居民满意的社区工作者,要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他们在社区工作中创造优秀业绩。


   (四)继续深入开展和谐社区示范创建活动。各地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对和谐社区建设工作的指导,为党委和政府当好参谋助手。要以城市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和“农村社区建设试验全覆盖”创建活动为载体,进一步完善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指导标准,改进和完善评估方法,努力实现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要研究制定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管理办法,丰富创建内容,拓展创建途径渠道,不断深化示范单位创建活动。要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和协调,为和谐社区建设提供政策支持。要进一步健全社区共驻共建机制和社会参与机制,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合力。继续坚持一手抓推进、一手抓研究的成功经验,加强和谐社区建设的理论研究和舆论宣传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建设理论研究和决策咨询,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推动社区建设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和谐社区宣传教育活动,扩大和谐社区建设的影响,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建设和谐社区的良好氛围。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论劳动者在剥削雇佣劳动体制中的社会地位及其对当代中国社会立法工作要求

马实行


在谈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工作时,最艰苦的工作不在于如何提高国民经济增长速度,而在于如何正确认识剥削雇佣劳动体制的本质,如何坚定对其进行专门立法的信念以及如何对其进行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进行统筹安排的具体工作。这是一项艰苦卓绝的工作,而这项工作的报酬却是异常丰厚的,因为他能有效的提高当代中国劳动者的社会地位,最大限度的改善劳动者的劳动环境和投资者的投资环境,免除国家危亡的祸患,使现代中国经济走出历史的阴影,走向在更为广阔的区域充分发展的社会主义明天。
关于劳动体制,笔者认为,那是一种有劳动能力的人参与社会劳动过程的具体组织形式。在人类劳动发展史上,只存在两种劳动体制:
即共产共有劳动体制和剥削雇佣劳动体制。共产共有劳动体制就是使有劳动能力的人在创造劳动成果的过程中,由参与劳动组织的所有劳动者共同占有和支配劳动成果的劳动组织形式,是专业分工劳动和集体共同劳动有机结合的一种劳动体制。在人类原始社会和现代社会主义国家中都有存在这种劳动体制的历史。剥削雇佣劳动体制就是使有劳动能力的人在创造劳动成果的过程中,由私人独自占有和支配劳动成果的劳动组织形式。在剥削阶级社会中,包括已成为历史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风靡全球的资本主义社会,都普遍存在这种劳动体制。
我国现代的剥削雇佣劳动体制起源于改革开放初期的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发展到今天已经有相当大的规模。面对我国正在发展壮大的剥削雇佣劳动体制,是否有必要进行改革,并且专门对其进行立法工作呢?笔者认为,这是一项极为必要,而且是相当紧迫的工作。
关于劳动体制改革的课题,将是进入二十一世纪的人类社会最伟大的研究课题。可以肯定的说,人类社会劳动发展的历史就是不断提高劳动者历史地位与劳动体制改革有机结合的发展史。现在的中国执政党有必要担负起不断提高劳动者社会地位的历史使命。这也是改革剥削雇佣劳动体制,有必要专门对其进行立法工作的根本原因之一。笔者认为,有必要深化对剥削雇佣劳动发展史的认识,结合现行宪法关于公有制经济消灭剥削制度的法律原则,为人们增加反剥削反压迫的斗争意识准备思想条件。在剥削雇佣劳动体制发展初期,孔孟儒学就从提高劳动者历史地位的角度提出了“施仁政,行王道”的政治主张和能够与当时劳动体制改革相结合的“民为贵,君为轻”的民本主义思想。这些进步思想,在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都有极深远的历史影响。中国历史上的地主阶级,将此进步思想与当时实际的劳动体制改革有机结合,创造了中国数千年封建社会发展史。在当代许多国家的资产阶级代表,将儒学民本主义思想与现代成熟的资本主义剥削雇佣劳动体制有机结合,创立了所谓“儒学资本主义经济”这种特殊的雇佣劳动体制,一方面在某种程度上暂时缓解了阶级矛盾,对劳动者具有极大的欺骗性;另一方面,形成了部分资本主义经济新的增长点,并成为支撑发达资本主义市场的精神动力之一。从剥削雇佣劳动体制发展史可以看出,不断的提高劳动群众的社会历史地位,已是古今中外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历史潮流。促使劳动者提高历史地位的措施,在剥削阶级社会中,是有一定局限性的:如脑力劳动者社会地位高于体力劳动者,支持剥削阶级主张的劳动者社会地位明显高于支持反剥削阶级主张的劳动者。不仅如此,在剥削阶级社会中,劳动者始终处于隶属于剥削阶级的奴隶地位,尤其是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始终隶属于资本家的奴隶地位,这是谁也无法改变的事实。现代中国,从建国初期起至改革开放前夕,中国社会主义一直奉行将劳动者摆脱受奴役受剥削的命运的革命斗争目标与当时劳动体制想结合的共产共有劳动体制。不仅如此,自五四年宪法至现行宪法止,都有“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这一法律规定。所以,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社会历史地位,不断将劳动者摆脱受奴役受剥削的命运的革命斗争目标与当代中国的劳动体制改革相结合,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活的灵魂。我国建国初期的劳动体制,是一种很不成熟的共产共有劳动体制,也由于它没有主动吸纳,消化和结合最先进的科技成果,或科技成果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实践,没有在共产共有劳动体制的运动变化中形成规模,所以没有真正发挥社会主义生产优势,与成熟的包容先进科技成果能力较强的剥削雇佣劳动体制相比,并没有最终获胜。但这丝毫不会影响“重视提高劳动者的社会历史地位,坚持彻底摆脱劳动者受奴役受剥削的命运的革命斗争目标”的历史进步思想的社会统治地位。

在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共产党的第二代核心领导人邓小平曾提出“解放生产力,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的根本性的改革目标。在这个目标指导下,中国的农村和城镇进行了广泛的劳动体制改革。在近二十几年的劳动体制改革中,成就最大的是那些最能坚持提高劳动群众历史地位与调动劳动者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机结合的共产共有劳动体制。从公共财产积累数亿元以上的京郊韩村河集团,山东的南山集团,黑龙江的兴十四村可以看到当代集体经济模式的共产共有劳动体制发展的共同特征:他们都能够将提高劳动群众历史地位的革命斗争目标与合理的经济产业链和专业分工有机结合,使全村集体经济不断增强吸纳,消化和结合先进科技成果的能力,同时增加了集体经济闯市场,抢信息的发展本领。这些村率先实现了“解放生产力,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的改革预期目标,在改善劳动者的劳动环境,生活环境,学习环境和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反之,那些不注重提高劳动者历史地位与普遍调动劳动群众劳动积极和创造性相结合的农村集体出现了集体经济衰退,在城镇表现为城镇企业破产,在大型国有企业表现为企业领导阶层“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的官僚主义思想严重,企业经济运行举步维艰,甚至宣告破产。当代中国现存的剥削雇佣劳动体制,包括个体工商户,私人企业,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所有的非公有制经济的劳动组织形式,在国内国际市场经济的作用下,恢复了他们吸纳资本和先进科技成果的生产优势,再加上其独特的占有和抢占市场的本领,使之成为当代中国经济新的增长点。然而,同国外的剥削雇佣劳动体制一样,这是一 种能将劳动者沦为雇用奴隶的劳动体制,是与“消灭剥削制度”的宪法原则相违背的制度,是与不断提高劳动者历史地位的历史潮流逆向发展的的劳动体制。也正因为如此,改革剥削雇佣劳动体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共产共有劳动体制,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巨大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
关于安全课题,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政党及其领导人异常关注的课题。其中可以肯定的结论是:不断提高劳动群众的社会历史地位,能够为国家安全,社会安全和市场安全提供重要保障。这是改革剥削雇佣劳动体制,专门对其进行立法工作的第二个原因。首先,提高劳动群众的历史地位,可以使他们为保证国家和社会安全,出生入死,无怨无悔。苏联卫国战争和中国抗美援朝战争都是新生劳动人民政权面对反动资产阶级军事力量的一场激烈战斗,为什么新生政权能够获胜?是新生政权中做了国家主人的劳动群众为斗争的胜利提供了根本保障,他们是斗争中的最伟大力量。他们戎装上阵,舍家为国,奋勇杀敌,死而无憾。因为他们所爱的亲人,朋友是国家真正的主人,而不是社会的奴隶。他们为国捐躯,无后顾之忧,能为国捐躯,他们无比自豪。不难设想,他们的亲人和朋友,处于国家和社会中受奴役受剥削的命运,他们还有这么强大的精神支柱吗?当代的社会主义中国,正处在和平建设时期。国内正在发展壮大的剥削雇佣劳动体制,正像国外的剥削雇佣劳动体制一样,将越来越多的劳动群众沦为资本家的奴隶,越来越多的劳动群众无法摆脱受奴役受剥削的命.
也正是由于剥削雇佣劳动体制的发展,使全社会的劳动群众正越来越明显的忍受当代中国社会三座大山的压迫:第一座大山就是贯通中国的官僚资本主义势力。从改革开放之初至现在止,所有的国家机关中的官僚腐败分子,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经济活动中收受贿赂,私设小金库的党委书记,公司老板和各级领导干部累计在案的,共贪污了多大的资产额,在今后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他们还准备贪污多大的资产额,没有人去统计和估计这件事情,但可以肯定的说,其中仅能暴光部分的资产总额足以使全中国年收入在五万元以下的贫困家庭脱贫致富,足以使已经破产和准备破产的企业职工生活得到终生福利保障,甚至可以获得相当好的就业机会和免费教育培训的机会。这种官僚主义的存在性,在国有企业的日常劳动生产中表现为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笔者在首钢工作生活了四年,对此深有体会。在笔者所在的建设公司,许多在一线的职工都有这样的体会:能无原则的维护班长,队长和经理的利益的职工,必然在职工工资晋级,月奖和年终奖和其他生活福利待遇上,优先得到照顾。这也许是管志诚,周北方等腐败分子层出不穷的一个重要原因。官僚资本主义在国家机关表现为贪赃枉法,官官相护。据焦点访谈栏目报道,东北地区某贫困县检察院靠各种罚款建起一座世纪大厦-县检察院办公楼;据有关资料显示,某地方国家机关,从省委书记到市级各机关领导干部一百多人因涉嫌重大贪污案而锒铛入狱。这些重大经济案件的恶劣程度无不表明这样一些事实;某些国家机关集体作案且官官相护的官僚资本主义势力在许多地方国家机关中已经发展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压在劳动群众身上的第二座大山是地痞黑帮主义势力。当代中国的地痞流氓,已非昨日街头混混可比。他们的邪恶势力正借剥削雇佣劳动体制迅猛发展的冷风与某些政府机关和某些经济实体勾结在一起,在社会的各行各业正进行异常活跃的犯罪活动:走私贩私业,卖淫嫖娼业,诈骗勒索业,贩卖人口业和假货制造业的超常发展,是他们最大的杰作,国家资源非法开采业,雇佣杀手业等隐蔽作案行业也正蓄势待发。
这些犯罪活动,对普通劳动群众和国家安全已构成一定威胁在2001年2月底的中央新闻联播报道中,人们可以明确得知:厦门重大走私案的首犯赖昌兴,造成国家数十亿元人民币的重大损失。另据中央经济半小时栏目报道,甘肃兰州市有一大型犯罪团伙,以私营证券公司的名义,诈骗股东投资额达数亿元人民币,受害群众上万人。受害群众为此求助于当地政府,从1998年-2001年四年时间,所谓私营证券公司诈骗活动从未停止,而此案也正是近四,五年后仍悬而未解的疑难大案。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当代中国黑恶主义势力迅猛发展的势头。压在劳动群众身上的第三座大山就是资本主义复辟势力。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应当严格区分三种人:即复辟资本主义者,资本主义投机分子和专心投入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投资者。前两者有一定的政治目的:以实现中产阶层所谓“民有,民治,民享”为政治理想,他们在政治上勾结官僚腐败分子,地痞黑帮主义者,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频频设置投资陷阱(以投资或接受投资为名,
行金融经济犯罪为实)和劳务陷阱(以劳动服务中介和招工安排就业为名,行骗取有关劳动群众劳动成果为实。)他们活动的主要宗旨就是要以合法政府的名义为其保驾护航,最终把剥削雇佣劳动体制推上统治地位,把所有的劳动群众都沦为劳动过程和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奴隶,以实现他们所向往的当代中国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以上三种邪恶势力的存在和发展趋势表明:当代中国的社会问题,已不是国家机关和劳动群众是否有能力制止邪恶势力发展的问题,而是二者能否联合起来,团结起来共同打击邪恶势力,抑制邪恶势力存在的土壤-剥削雇佣劳动体制迅猛发展的趋势的问题。
另外,提高劳动群众的历史地位,可以为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社会基础。笔者认为,对于当代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可以按四个生产环节划分为四类市场:即以劳动者群体为活动主体的生产劳动市场,消费市场和以投资者群体为活动主体的资本交换市场和资本分配市场,前两类市场是后两类市场的经济运行的群众基础,后两类市场是促使前两类市场实现原始积累的物质基础。显而易见,提高劳动群众的经济地位,社会地位,政治地位可以明显推动生产劳动市场和消费市场的发展,进而可以活跃投资者为主体的资本交换市场和分配市场,最大限度的降低金融投资的风险。为此,国家机关的领导者必须团结广大劳动群众,改革剥削雇佣劳动体制,使每一个劳动群众都能最终摆脱受奴役受剥削的命运,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快速向前发展。同时,社会底层的劳苦大众必须联合起来,团结起来与当代社会的重要维权组织密切配合,共同面对当代中国社会现状。
现行《劳动法》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部重要的法律,积极的贯彻和监督《劳动法》的实施,也是提高劳动群众历史地位的一项重要举措。但从现阶段看,现行《劳动法》的法律实效不是很理想,也就是说不论是劳动者,投资者或劳务承包商实际的遵守,执行和运用《劳动法》解决劳务纠纷,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案例屈指可数。据中央台经济半小时栏目播放的关于《劳动法》实施情况的调查数字显示,希望利用《劳动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和解决劳务纠纷的劳动者不到调查人数总量的1%,而这1%的劳动者运用《劳动法》真能打赢官司的究竟有多少?因打劳务官司被辞退,被威胁甚至被暗算的劳动者又有多少?上述情况不是没有存在的可能,或许在某些地区还相当普遍。究其原因在于劳动者相对于用工单位处于极其贫弱的不平等状态,在上述三座大山邪恶势力的重压下,为生活所困的劳动群众在当代中国社会还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他们根本没有机会,没有时间和精力去和老板或劳务承包商们打官司,即便是打赢了官司,他们的生活和职业能有保障吗?而那些鄙视劳动群众的老板或劳务承包商可以为了高额的利润和利益,去“践踏一切人间法律”,他们有的是时间和势力同一名落魄的劳动者周旋。而国家劳动部门和司法部门一般实行“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很少有主管劳务的公务员主动用《劳动法》惩治违法的劳务承包商,维护劳动者基本的合法权益。这在一定程度上反而使私企老板们在《劳动法》的掩护下,多方设置陷阱,骗取和讹诈劳动者的劳动成果成为可能。笔者曾了解到同村的一名司机为老板打工一年,分文未得的事例。另据朋友透露,有些民工为劳务承包商打工数载,最后竟未收获一分报酬。当代中国,究竟还有多少人正在设置劳务陷阱,又有多少人正在求职或就职的劳动者还在上当受骗,而又因生活贫困无法摆脱受奴役受压迫的命运,这恐怕不是当代中国社会劳务市场的一种个别现象,稍做一翻调查,便可发现当代中国奴隶生活的一般场景。(如在京郊城镇建设工地,劳务承包商所雇佣民工的生活场景。)改革剥削雇佣劳动体制(也就是改革当代中国包工制),专门对其进行立法工作的宗旨在于治富济贫,把极少数为富不仁的官僚腐败分子,资本主义投机者,复辟资本主义者和黑帮主义分子(含当代恐怖主义势力)非法敛聚的资本通过各种渠道返还与之相关的贫苦劳动者和热衷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投资者。循序渐进的制约和削弱剥削雇佣劳动体制(当代中国包工制),普遍推广能够不断提高劳动群众历史地位的共产共有劳动体制,充分调动所有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和劳动创造性。笔者认为,如果能制定好这样的法律是符合最广大劳动群众的最根本的生存利益的,也是与宪法第六条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这一宪法原则的立法宗旨完全一致的,也是会得到所有劳动群众和社会各界广泛支持的。
现政权存在价值课题,是当今世界各国执政党领导人最为关注的课题,每个执政党都希望自己执政期间取得最高的历史评价。笔者认为,关于这个课题中最为肯定的一条是:最能切实提高劳动群众历史地位的政权,一定会是受到后人历史评价最高的政权,也是劳动群众认为最有存在价值的进步政权。正因为如此,当代中国执政党—共产党是否有必要担负起提高劳动群众历史地位的重任?是否能有效防止资本主义势力在当代中国政坛得逞?这是当代国家机关领导者根本无法回避的问题。这也是改革剥削雇佣劳动体制,有必要专门对其进行立法工作的第三个原因。所谓资本主义复辟势力就是在当代中国有一定社会基础的官僚资本主义者和地痞黑帮主义者及与复辟资本主义者组成的政治联盟。如以宣扬法轮功起家的李洪志,在国内宣扬法轮功邪教的迷信思想,形成了国内最大的邪教组织网;在国外与反华势力相勾结,企图对当代中国政坛构成威胁,进而形成一种资本主义复辟势力。厦门华远公司的赖昌兴勾结中央官僚势力,制造了震惊全国的偷漏数十亿国税的经济大案。这足以引起当代中国执政党和民主党派的高度重视:在今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还会不会出现如李洪志,赖昌兴这样大的邪恶势力?可以预计,压在劳动群众身上的邪恶势力之一,只要有他们进一步发展壮大的机会,他们同样可以形成对中国政坛构成威胁的第二个李宏志,赖昌兴,这绝不是危言耸听,这足以引起中国执政党和民主党派的高度警惕。中国无产阶级革命的奠基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要缔造者之一毛泽东主席在建国初期就曾明确指出:两种路线,即资本主义路线和社会主义路线
的斗争是社会主义阶段阶级斗争的主要表现,资本主义路线一旦取代了社会主义路线,资本主义就要复辟,资产阶级就要成为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广大劳动群众就会重新沦为剥削阶级的奴隶。邓小平同志也有关于“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论述。同样对于剥削雇佣劳动体制的迅速发展采取漠然置之的态度,使之放任自流,对当代中国执政党-共产党积累了极为不利的经济因素,政治因素和社会因素。它使越来越多的已经和正在沦为社会奴隶的劳动群众丧失了“共产,共有,共享”的劳动生产环境和社会主义理想,对政府的许多重大决策采取冷漠态度或有强烈的抵触情绪,他们越来越不相信当代中国执政党能否担负起彻底解放中国劳动者的重任,他们越来越不相信当代的中国执政党能否领导中国劳动人民最终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和“劳动成为群众生活第一需要”的共产主义理想。也正因为如此,改革剥削雇佣劳动体制,专门对其进行立法工作才是当代中国社会极为必要和极为紧迫的大事。只有通过上述行动,才能在政治上和社会上彰显共产党人防止复辟资本主义势力在中国政坛得逞的重大决心,教育并团结所有的共产党员,使其不断提高社会主义思想政治觉悟,并进一步促使其更加密切的联络和团结广大劳动群众深入揭批非法劳务承包商设置的劳务陷阱和投资陷阱,揭发和阻止(恐怖主义者)地痞黑帮主义者和复辟资本主义势力在当代中国的进一步发展壮大并不断的缩小他们的势力范围,直至使这些邪恶势力在当代中国无容身之地,这对于全社会劳动群众坚定社会主义信念,提高全民族的社会主义道德觉悟和重新树立中国共产党在广大人民群众当中的社会威信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用这种法律措施来防止当代中国邪恶势力的猖獗的社会活动对于当代共产党员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坚定社会主义信念,坚定与当代中国邪恶势力做斗争的原则立场,提高他们热爱社会主义事业也是极为有益的。
综上所述,对正在发展壮大的剥削雇佣劳动体制进行改革,并专门对其进行立法工作,同时在司法,执法和守法上以切实提高劳动群众历史地位为工作核心进行统筹安排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极为迫切和极为必要的大事。那么,如何改革剥削雇佣劳动体制,并专门对其开展系统的法律工作呢?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建议仅供参考:
一参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这一宪法原则,为适应改革开放进一步“解放生产力”的需要,以提高所有劳动群众和共产共有劳动体制的社会历史地位为工作重心,以铲除所有邪恶势力为新时期社会斗争目标,按保护劳动群众平等劳动权利和反剥削,反压迫为系统法律工作原则制定《剥削雇佣劳动体制渐进共产共有劳动体制改革法》,制定此法应以“治富济贫”为立法宗旨,一方面实行劳动群众参与立法实践,由国家公务员团结和联络广大劳动群众,尤其是要联络那些苦难深重的劳苦大众,争取他们支持这一能够切实提高劳动者社会历史地位的系统的法律工作要想办法让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私有化集体企业和.
国有企业承包商担负起社会责任和劳动责任,在正确执行和落实现行《劳动法》规定的有关劳动法律责任的基础上,增加有关承担劳动者劳动就业和失业责任及劳动者社会保障的规定,另一方面,对劳动群众或投资者检举揭发的官僚腐败案,投机诈骗案和设置劳务陷阱,投资陷阱案,一查到底,实行谁揭发谁优先受益,其余归入劳动保障体系的社会机制。对中国境内的私企老板和国企承包商们阶段性区域化实行现场劳动教育制度:由当地国家机关特派代表定期组织剥削雇佣劳动体制中的从业人员(包括所有的领导干部和经营管理者)进行现场劳动教育,教会他们尊重劳动生产,尊重在劳动生产中苦难深重的劳动群众的每一分劳动成果,让他们在深切的体验体力劳动的苦难和脑力,体力劳动有机结合的劳动乐趣之余逐渐转化为尊重劳动成果,热爱广大劳动人民群众的真正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在雇工,投资者和国家公务员之间普遍建立保持联络的联网制度,尤其对在改革剥削雇佣劳动体制社会实践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应特别设立专门的行政奖励制度,而对那些邪恶势力的首要人物更要依照事实让其承担更多的劳动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如到最艰苦的农村边远地区参加农村经济建设,并接受劳动群众和司法机关的监督
二建立《流动劳动群体就业保障法》,如在中国的四个直辖市优先录用贫困地区的高技能人才和各种专业承包队伍,而对某些因人口盲目流动而造成犯罪率较高的省市区县进一步提高其准入的门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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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确保高素质劳动群体的合理流动,另一方面防止素质较低的外来人口的流窜作案,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发展扩大的趋势。对高素质劳群动体实行劳动保障备案制度,由政府方面督促其劳动报酬按时按月准时发放,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劳动群体采取政府赋予社会荣誉和行政奖励,并根据具体情况纳入当地政府建立的高素质劳动群体就业保障体系。可以办法逐渐将劳动群体的无序流动转化为有序的合理流动。
三结合科教兴国战略和其他有关科技的法律法规,制定《民营科技企业振兴法》,其主要目的在于提高有劳动者和投资者双重身份的重要科技人员的社会历史地位,进一步激发他们劳动(包括体力劳
动和脑力劳动)和投资的热情,建立科技可信度评估制度,在推广科
技成果的过程中,尽可能的提高他们的科技信誉;设投资保护制度,使他们可以更方便的利用投资手段更充分的推广科技成果,上面可得到有关领导干部的支持,在下面可以得到广大劳动群众和其他众多投资者的拥护和热情帮助。
四为维护民族先进企业和行业在全球市场的的先导地位,防止国宝外流,进一步维护国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民族工商业振兴法》,如对中医药产业和博物文明产业设立振兴制度,以给他们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
以上是笔者对当代中国与剥削雇佣劳动体制有关的社会问题所做的一些思考,其中疏漏和不当之处在所难免,恳请对上述社会问题感兴趣的专家,学者,投资者,劳动者以及国家公务员给予批评指正。
劳动群众互助协作委员会

劳动群众互助协作委员会简介

主要活动宗旨:传递爱心,将心比心

主要业务:创建爱心捐赠连锁超市,免费职业介绍,
劳动维权,学习交流,当代中国道法情理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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