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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非开放地区外国人旅行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3:11:00  浏览:86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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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非开放地区外国人旅行管理规定

陕西省政府


陕西省非开放地区外国人旅行管理规定

陕西省政府
1992-10-27

(1992年 陕西省人民政府78号文发布)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保守国家秘密,依法保护和管理外国人在我省非开放地区的旅行活动,促进对外开放,加快我省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
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国人在本省境内非开放地区旅行的,必须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受我国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 我国政府未对外公布开放的地区和少数开放地区内的未开放区域,均属于非开放地区。
第四条 外国人到我省非开放地区旅行,须由接待单位按下列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一)申报接待计划,经主管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二)持接待计划向省公安厅提出申请,并报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和省军区审查批准;
(三)持批件和外国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向省公安厅申请办理旅行证件。
第五条 外国人领取旅行证件后,须按批准的地点、路线和期限旅行。因正当理由要求延长在非开放地区的旅行期限,接待单位须事先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证件,申请办理旅行证延期手续;要求增加非开放地区的旅行点,须按第四条规定申请补办旅行证件。
第六条 外国常驻记者去我省非开放地区采访,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外交部商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及省级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再向省公安厅申请办理旅行证件,获准后方可前往。
第七条 外国短期采访记者赴非开放地区采访,应由接待单位逐级申报,经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军区(转报兰州军区)、省公安厅审核同意后,报外交部审批。
第八条 外国记者因正当理由要求延长在非开放地区采访期限的,须经接待单位同意后,按照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申请办理旅行证件延期手续。
第九条 外国记者去非开放地区采访,须由省或市(地)外事办公室专人陪同。
第十条 外国人不得乘自备交通工具赴非开放地区旅行。
外国人乘我方交通工具,途经非开放地区,应按照第四条规定办理旅行证件。
第十一条 外国人在非开放地区住宿、停留,除按第四条规定办理旅行证件外,还必须按规定持证件向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外国人不得在非开放地区进行与其旅行事由无关的活动。
第十二条 中国人的外籍配偶、子女和中国血统外国籍人去非开放地区探亲、旅行(前往地区不属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由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发证。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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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府厅发[2003]26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九江市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九江市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三年六月十六日


九江市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九江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字〔2002〕41号)和《中共九江市委、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发〔2002〕17号)的规定,市房产管理局(与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改为市政府直属正处级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房地产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和实施全市房地产业管理办法及规定。
(二)负责制订和实施全市房地产业发展规划;负责指导市辖各县(市、区)房产管理及住房制度改革的各项业务工作。
(三)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经营活动,组织房地产开发的招投标工作。
(四)参与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经营和开发利用工作;参与制定土地出让方案和土地出让基准地价;负责城镇土地二、三级市场管理。
(五)负责管理和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负责房地产买卖、出租、抵押、交换、继承、赠与、典当及商品房销售、预售管理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承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中心的监管工作。
(七)负责城镇住宅建设和国家公务员及社会低收入者住宅建设;制定住房解危解困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直管公房资产管理,承担直管公房的租金收缴、维护、维修和危旧房改造工作,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八)根据城市规划,参与旧城区房屋改造和新区房地产开发;参与住宅工程质量监督;负责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工作;负责住宅小区评比工作;负责危房鉴定管理工作。
(九)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制定和实施房屋拆迁规定,审批拆迁单位资质,发布拆迁公告,监督检查拆迁安置房的设计和质量工作,仲裁拆迁纠纷。
(十)负责全市房地产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和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指导、协调、监督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运作;负责全市房屋维修基金归集和使用管理。
(十一)负责市区(含独立工矿区)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建立房地产档案,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手续,确认房屋测绘面积,仲裁和处理房地产纠纷,负责落实私房政策工作。
(十二)负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管理工作,核发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和设计、施工许可证。企业资质备案和房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的住宅(含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对全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信息咨询、价格评估、白蚁防治、房屋维修等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业的各项统计报表工作和职工教育培训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房产管理局内设5个职能科(室):
办公室、计划财务科、房产管理科、综合开发科(挂危房鉴定办公室牌子)、住房制度改革科。
机关党委。负责局及下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为市纪委(监察局)的派驻机构。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房产管理局事业编制27名。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正科职数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和监察室主任各1名),副科职数5名。
四、其他事项
1、市房产管理局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
2、九江市室内装饰管理办公室成建制从市建设局划归市房产管理局,并更名为"九江市物业与住宅室内装饰管理办公室",增加自收自支事业编制3名(共核定自收自支事业编制8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一九六九年贸易议定书

中国 古巴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一九六九年贸易议定书


(签订日期1969年2月14日 生效日期1969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革命政府为了增进两国政府和人民间的友谊,进一步加强和发展两国间的经济贸易关系,根据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革命政府贸易协定和支付协定”(以下简称“贸易协定”和“支付协定”),经过两国政府代表友好地会谈,决定签订一九六九年日历年度中、古贸易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之间一九六九年日历年度内货物的相互交换,将根据双方进出口平衡的原则,在本议定书附表“甲”(古巴共和国出口商品)和附表“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商品)的基础上进行。上述附表是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经双方同意,未包括在上述附表中的商品可以进行交换,对附表“甲”和“乙”中已订定的商品数量也可以调整。

  第二条 价格、交货期和其他技术条件,以及与第一条中提及的附表“甲”和“乙”所列商品有关的其他条件,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国营对外贸易机构,根据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签订的两国政府“贸易协定”、“支付协定”和两国对外贸易部“交货共同条件”的规定,在具体合同中商订。

  第三条 根据本议定书相互供应货物的支付,将由中国人民银行委托中国银行和古巴国家银行根据“支付协定”和“关于执行中、古贸易和支付协定的技术细则和记帐办法的银行协议”,以及有关换函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本议定书是“贸易协定”和“支付协定”的组成部分。自一九六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六九年二月十四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表“甲”和附表“乙”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古巴共和国
      政 府 代 表         革命政府代表
       李   强          马乌罗·加西亚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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