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构筑法治状态下的生活品质之城/何云笑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9:44:18  浏览:80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构筑法治状态下的生活品质之城

何云笑


“生活品质”是新时代杭州提出的城市品牌,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写照。多年的改革开放,已经让杭州这个历史名城有了质的发展:GDP位居全国前列;经济、文化、环境、社会发展等各项指标优异;人民的生活水平显著提升;群众生活质量、满意程度较高,并受到国内外广大游人的喜爱,使得杭州成为了真正的人间天堂。杭州的发展与进步,离不开一代又一代杭州人的开拓进取,同时也离不开广大外乡务工人员的辛勤劳动,“生活品质”,就是代表人们日常生活的品味和质量,包括经济生活品质、文化生活品质、政治生活品质、社会生活品质和环境生活品质“五大品质”。杭州与北京、上海单比文化创作和欣赏;与广州、深圳单比经济和创业发展;与南京、西安单比历史文化遗存,都肯定不占有优势,但杭州有自己的特点,那就是环境、文化、创业等有机地融合,互为支撑,继而构成了我们这个城市整体的生活品质。
应当说,“生活品质”是在已有经济基础之上,城市的居民们对其生活的各方面,有了更高的要求,从整个城市发展而言,杭州已经开始向发达城市迈进,换句话说,也就是向生活品质之城迈进,在这个关键时刻,杭州的发展需要的是一系列的有效措施,其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就是应当有完善、健全的法律制度和文明、合法的执法环境。把构筑生活品质之城建于法治的基础之上,应用法律来保障居民的生活,处理遇到的问题,以法律作为这个高品位城市的坚强后盾,全面打造“平安杭州”、“品质城市”。
构筑法治状态下的生活品质之城,首先要从健全、完善城市的法律法规着眼。作为一个省会城市,杭州有着较多的立法权限,这就能根据城市的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更好更方便地制定出相关的法律规范,以此促进城市的进一步发展。近几年,杭州的立法工作有了很大的发展与进步,一系列重要的法规规范被制定实施,为杭州的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提供了高层次的制度保障。立法的科学与民主,是现代国家社会的切实要求,一个城市的立法工作,其实是这个城市的居民对己身权利的诉求表现,各阶层的利益调和,可以充分反映在立法上。制度性的东西有利于规范整个城市的所有运作,也为人们提供了自由行使权利的平台。杭州的“品质生活”建设需要相关的法律制度,今后的立法应以围绕构筑“品质生活之城”为中心,从百姓最关心、最需要和最想解决的事情出发,做到立法为民、为民立法。
其次,在完善、健全配套的法律制度规范后,城市的政府机关,皆应秉公执法,将法治主义真正落实到具体的执法过程中。尤其在处理城市住房拆迁、(郊区)农村土地征收征用、医疗保险、大学生就业安置等影响到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上,一定要依法办事,综合考虑各方面的需求,把人民当作城市的主人。各级政府、行政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宪法、法律,一切以法为据。特别是按照法律规定,维护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及其他各项权利。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来源,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基石,当代民主文明国家,无不以保障本国公民权利为己任,法治基于法制,法制始于公民权利,公民权利就是法律将其实证化——转化为法律所规定的基本权利、普通权利和其他法律权利等。政府维护公民权利(利益),也就是在维护法制,进而维护法治体系。城市的“生活品质”,是全市人民的“生活品质”。经济、教育、文化、环境、创业等各项“品质”之提升,归根结底,乃是公民权利要求的充分展现,可以由此勾勒出法治与“品质”城市建设的密切关系,将一个高品味之城,容入到法治的庇护之下,其居民,是最为安全和幸福的。
无救济就无权利,权利有救济是权利存在的根本意义,法治的内涵就是依法治理。在整个法治环境中,司法是重要的一环,它为城市公共利益与居民私人法益提供了最后的防线。“品质生活”需要强有力且坚持法治与公平正义的司法机关为其“保驾护航”,在裁判公共利益与私人法益平衡的时候,司法机关拥有最终的决定权,这就要求其他人不得任意干涉司法独立,而司法机关则必须以法律作为其认定案件、处理纠纷的惟一依据,不能枉法裁判,以此损害公民、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城市的品质提升需要一个稳定的社会秩序,而这个社会又应当是开放的、自由的。社会主义的基本矛盾就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差距。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早已解决了基本物质需求问题,朝着更高的追求迈进。市场经济其实质就是法治经济,它要求人们在经济生活当中,不但要遵从客观经济规律,还要遵循法律制度,所有参与竞争的市场主体都必须遵守“游戏规则”。生活品质之建设,应当理解为进一步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可以想像,若在一个法制不健全、法治不贯彻的市场环境下,,不平等的现象将屡屡发生,市场将丧失充分竞争的条件,经济的持续发展就会受到极大的阻碍,最终导致其失去活力,各项水平指标随之下降,生活品质也将成为空谈。所以,有品质的生活其基础的就是经济的发展,而经济发展则需要法制(法治)。
构筑法治状态下的生活品质之城,是杭州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具体内涵,更是人民群众的真实呼声。将法律作为这个城市的根本管理手段,将法律作为一切工作的起点,将法律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盾牌,是法治精神的集中体现。我国有着深厚的人治和行政治理传统,人们普遍缺乏用法律的思维来处理社会关系、解决社会事务。随着社会进步,大家会逐渐意识到,法治就是在维护和保障他们的切身利益,法治国家就是他们行使权利最可靠的地方,同时,法治也是真正的以人为本。在法治国家,以人为本就是以国民的利益为出发点,所有的政策、法律、制度规范都以保障国民权益为核心,政府树立了以民为本、为民服务的执政理念,将行政工作纳入到法制的框架之下,使得其更具有合法性、规范性。
现今的杭州已不仅仅是中国的一个城市,她更是中国的一个象征。在与国际接轨日益紧密的二十一世纪,杭州即将或许已经成为了国际性的都市,人们的生活会越来越好,越来越多的国际人士会来到杭州,一个有法制基础和法治传统的杭州,将更受世界的认同与青睐。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乡镇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乡镇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央对乡镇企业要“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实现省委提出的乡镇企业大力发展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1.我省乡镇企业虽有一定发展,但仍处于起步阶段,主要经济指标都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清形势,总揽全局,增强紧迫感,用抓粮食生产的劲头抓乡镇企业,象抓城市工业那样抓乡镇企业,使乡镇企业在近期有个大发展,成为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2.坚持“五轮驱动,双轨运行”,在积极发展乡村集体企业的同时,重点发展联营、合作和个体企业。联营、合作和个体企业具有点多面广,投资小,见效快的特点,是加快乡镇企业发展的巨大潜力所在。对户办和联户办企业,必须十分重视,不能因为乡村得不到它们的利润而忽视
,更不能因为它们发展起来增加了竞争对手而排斥。各地要积极工作,经过两年的努力,不再有工业空白乡和企业空白村。
3.发展乡镇企业要因地制宜,发挥优势,面向市场,注重效益。坚持为农业生产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为大工业服务,为外贸出口服务,市场需要什么,自己能搞什么,就搞什么。要大力发展农副产品种植、养殖、加工业和建材业、建筑业、采矿业、运输业及第三产业。各地要根
据资源条件和市场需求,确定几个系列化产品项目,集中一定资金和物资,尽快建立起一批以粮油、畜禽、土特产品和建筑材料为重点的系列产品加工企业,逐步形成具有吉林特色的综合商品基地。
各级“星火计划”要把扶持发展乡镇企业作为重点,为重点行业和系列化产品项目服务。
各种农副土特产品完成定购或收购任务后,允许乡镇企业收购、加工和销售。今后以农副土特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主要建在农村,国家一般不在城市建新厂和扩大生产能力,城市现有的这类企业要逐步与乡村联办。
开发矿产资源应本着放开、搞活、管好的原则,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一齐上的方针。由省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将零星资源或国家近期无力开采的资源划出一块,组织乡镇企业开采,由县(市、区)政府审查,核发开采证。对乡镇企业的地质收费标准应低于一般企事业单位,不能全部预
付的,可先预付部分勘探费用,其余部分可在获利后偿付,也可以将地质费用作为投资与企业联办。非金属矿产资源比较集中的县份,当地财政也应筹集一部分资金用于本地重点矿种、矿点的勘探,组织乡镇企业和其它单位开发。
4.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横向经济联合的组织和衔接工作,乡镇企业要主动引进技术、人才、资金,开发新产品。国营、集体企业和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要把发展乡镇企业作为份内任务,采取产品扩散、人才培训和技术服务等措施支持乡镇企业发展,根据情况,逐步与一个或几个乡
(镇)企业挂钩,给予具体帮助。今后扩散产品和转让技术成果要首先立足本省。各级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定期检查开展横向联合情况,并以此作为企业管理升级的重要考核条件。
5.发展横向经济联合,要坚持“扬长避短,形式多样,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城市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与省内乡(镇)、村联办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可一半用作发展生产基金,一半用于集体福利和增发职工奖金。企业派往农村参加联办人员的报酬,可高于原工资标准。


对引进资金的利息不超过银行贷款最高利率的,使用单位除给引进者报销往返旅差费外,再按引进资金数额付给千分之二左右的服务费。引进新技术、新项目、新设备或与外地联合办厂牵线搭桥人,根据其贡献大小,由受益单位付给一定的服务费。
6.省、市、县要组织机关和大中型企业、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派出人员支援乡镇企业。对派出人员除按国家规定给予补助外,成绩显著的可由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7.发展乡镇企业,必须管好用好自有资金。税后利润按规定提取后,剩余部分的分配比例按5:3:2执行,即50%留企业,作为生产基金;30%交乡(镇)、村企业办公室作为企业发展基金;20%交乡(镇)、村。乡(镇)提取的部分和税前列支的10%纳入乡(镇)财政
,用于“以工补农”和其它社会性开支。乡(镇)、村不按规定随意超收的,其超收部分由县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收缴;拒不上缴的,银行停止贷款,税收不予减免照顾。
固定资产折旧费,企业必须按规定提取,有能力的可适当提高折旧率,最高不能超过10%,要专户存储,可与其它生产基金统一使用,挪作它用的视为利润征收所得税。大、中、小修费用可直接计入成本。
乡镇企业经营活动中有些应酬和招待是必要的,但决不允许干部借机大吃大喝。企业和乡镇企业办公室可从留利中提取少量应酬招待费,有困难的企业可从销售总额和税后留利中各提取一半。企业应酬招待费提取数额由县(市、区)核定。
8、企业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教育基金由乡企业办公室负责如数收缴,上交县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管理费按县85%(含乡镇企业办公室人员经费开支)、市10%、省5%分配,教育基金要分给企业一定数额。
放宽管理使用范围,除原规定四项开支外,还可用于支付对下级的奖金和职工集体福利。
9.银行和信用社应积极筹集资金扶持乡镇企业的发展。流动资金贷款要随着生产发展逐年增加投放额度,新办企业和技术改造的设备性贷款,未经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银行不予贷款。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监督企业正确使用贷款,并积极协助按时回收。
10.新办的乡镇企业,除饲料、食品等几个行业继续按规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外,其它企业从有收益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一年,免征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再给予减免税照顾。凡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或技术引进而增加的利润,给予免征所得税一年的照顾。民政部门核
定的贫困乡、村以及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新办的开发性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三年,国营、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到这些地区兴办或与当地联办(其投资额占全部投资额60%以上)的企业,除享受上述待遇外,免税期满后,再给予两年减征所得税50%的照顾。
乡村集体工业企业连续亏损两年以上,扭亏为盈后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乡镇企业供销部门,为调剂余缺高来低走的物资,纳税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给予减免税照顾。
集资联办企业继续实行税前付息政策。税前列支利息的利率不得高于农行现行贷款利率。
11.乡镇企业产品销售可以实行各种形式的销售承包,奖金按销售收入提取,在产品销售费用中列支;原材料采购也可实际承包,奖金可先从企业税后留利中解决,留利不足的在征收税金时给予照顾。具体标准可根据企业经营情况,由县税务与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商定。
企业利用富余的生产能力从事社会运输、加工和企业大修工程、技术改造工程由外包转入内包的,可从所得净收入和纯节约价款中提取适当的劳务费,作为付给劳动者的报酬。
企业职工集资入股的股金分红,在征收奖金税时,可给予不超过职工集资入股额15%的照顾。
凡经县以上批准立项的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保证质量按计划提前完工所节省的费用,可从中提取一定数额奖给项目具体负责人和有突出贡献的人员,此项奖金视同节约奖,列入工程造价。
有条件的企业可试行乡镇企业社会保险基金制度,按职工工资总额5-10%提取,允许税前列支,专项用于老、退、病、残人员的生活补贴。
12.乡村集体企业奖金税,计税工资标准按一九八六年省农村工作会议确定的标准执行,无论季节或常年生产都按全年计算。奖金税全部由乡(镇)财政列入扶持企业周转金。
13。“七五”期间,乡镇企业的工商各税年增长部分,一九八六年的全部用于发展乡镇企业,后四年用于发展乡镇企业的部分不少于一半。其中20%交县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管理,用于建设为全县乡镇企业服务的基础设施和扶持薄弱乡村发展乡镇企业;80%列入乡(镇)财政作为
扶持企业周转金。
14.国家给企业减免的税款和按规定提留的各种费用,都要专款专用,不准挪用,更不能作为利润分配,由税务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监督执行。违反规定的重新征收所得税。
15.乡镇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设备、工具,包括汽车、拖拉机、进出口物资等,允许乡企业供销部门经营,多渠道进货。可以自购自销,代购代销,联购联销。经营的物资应主要销往乡镇企业,也允许按当地市场牌价与同城内其它单位调剂余缺。
16.凡列为国优、部优及省优产品、出口创汇产品、中小农具等,要根据情况纳入产品计划,所需原辅材料按计划分配供应。产品由国家计划调拨的,生产所需物资要与地方国营企业一视同仁、企业维修所需主要物资,每年都要在计划内安排一些。定型产品和乡镇企业系统内的优秀
产品所需原辅材料,在市场调节物资中,由物资部门优先安排。用于扶持乡镇企业发展的各种物资,由各级计划物资部门砍块给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分配。
17.切实保证乡镇企业产品销售自主权,纳入计划销售的产品,如煤炭等,收购部门不能及时收购的,允许企业自行销售。未纳入计划销售的产品,尤其是非金属矿产品,允许企业自销,有关部门不得限产限销,更不能压价收购。企业用自行采购的原材料生产的产品,允许高来高走

18.乡镇企业出口产品的基地建设,要列入计划,从其专项基金中安排相应的资金给以扶持。基地以外的出口产品,企业应首先利用本省窗口,也允许自选窗口,直接联系出口。
乡镇企业出口创汇的待遇,要与国营企业一视同仁,有权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外汇。
19.计划、教育、人事部门要给乡镇企业分配大、中专毕业生。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干部待遇不变,取消见习期,工资可向上浮动两级,连续工作满五年,可以变为固定工资,并同时享有国家统一调整工资的待遇。合同期满,劳动人事部门优先给予分配工作,工龄连续计算。
20.乡镇企业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可发给服务津贴,并继续享受国定规定的离退休待遇。在职的科技人员(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除外),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担任乡镇企业顾问,个人所得报酬视其贡献由企业自定;利用业余时间进行技术咨询,允许本人收取应得的报酬。
21.县(市、区)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考核评定乡镇企业技术人员职称,也可以参照国家标准评定本系统的技术人员职称,由省乡镇企业局组织实施。
22.乡镇企业队伍要在整顿基础上搞好培训,提高素质。“七五”期间将管理干部和技术骨干轮训一遍,考试合格的发给证书,两年内没有取得证书的财会人员不能继续任职。
各市、县要逐步建立培训中心或职业学校,其基本建设由同级计经委统筹安排,设备和开办费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大、中、专院校要积极为乡镇企业代培管理和技术人才,培训费由各级科技管理部门按“星火计划”培训任务给予适当补帖,其余部分由学员所在企业承担。
23.除省、市(地、州)政府明文规定征收的各种费用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向乡镇企业平调物资或摊派费用,资源使用费或产品管理费不能重复收取。有关部门发放牌照、簿册、证件等,应按物价部门的规定收取费用。对从事乡镇企业的农民,不收缴劳动力调配费。

今后,确定向乡镇企业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征得主管部门同意。
24.实行行业管理必须保证乡镇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和生产经营、产品销售、利润分配的自主权不受侵犯,不能改变企业的隶属关系,已经改变的都要改过来。今后凡涉及乡镇企业体制变更事宜,均须征得上一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各专业经济部门要加强对乡镇企业的管理,要从
行业发展规划及行业内部经济技术、方针政策、信息交流、技术开发、人才培训等方面搞好指导和服务。
25.要深入进行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解决政企不分问题。各地都要组织力量搞好现有企业的资产股份化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开。今后新办集体企业,要走联办的路子,积极吸收职工和其他方面的资产入股,办成各种形式的股份经济。
26.凡生产特种产品或投资规模在50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企业,须经省乡镇企业局审批,防止盲目投资,重复建厂。未经审批的,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27.对乡镇企业工作要实行目标管理,联系产值、利税、各项提留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全面完成各项任务指标的可给予物质奖励,未完成的不能评为先进单位或个人。具体考评和奖励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28.进一步加强各级乡镇企业管理机构。市(地、州)、县乡镇企业管理局要充实人员,乡(镇)的企业办公室要进一步健全起来,人员配备,由县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与乡(镇)共同商定。村要有专人抓企业,发展较快的地方,可设村企业办公室。
县以上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设专职或兼职审计员、出口商品检验员和计量管理人员,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要逐步建立起产品检验监测体系,确保产品质量。要加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工业卫生工作,对有尘毒危害和污染的企业,要限期治理。乡镇企业系统内部可进行优秀产
品评比和新产品鉴定,优秀产品由省乡镇企业局颁发证书,并可直接申报省计经委参加省优质产品评比。
29.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乡镇企业工作的领导,审定发展规划,研究落实政策,协调各部门关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促进乡镇企业发展作为本职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制定扶持规划,落实具体措施,并把这方面工作列为部门目标管理责任制的一项考核内容。
30.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建立健全党、团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文明生产、文明经商、争创六好企业活动,保证乡镇企业沿着社会主义轨道健康发展。



1986年9月11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二00四年四月十四日
质检特函[2004]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促进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的提高,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就做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3年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情况
  我局于2003年12月对部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开展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实施以来的第一次监督检查。此次检查采取抽查方式,重点检查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电梯定期检验工作质量。为做好此项工作,我局编制了监督检查方案、程序及记录,并严格按照要求对质检系统内的8个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了监督检查。
  检查结果表明,检验检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基本满足要求,但也存在着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检验检测人员对法规、标准理解不透,掌握不够准确;检验检测人员和设备配置不足;检验检测机构超出核准检验项目或无证人员开展检验检测工作;检验检测收费不合理;检验检测报告出具不及时等。
  对于以上问题,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予足够的重视,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尽快采取措施,提高检验检测工作质量。
  二、2004年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要求
  根据《2004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要点》的要求,对2004年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局将从5月份开始对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检验技术规范执行、质量体系运行、责任制落实、档案管理以及收费等情况;
  (二)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将此作为落实检验责任,提高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的有效手段,长抓不懈。今年应完成所辖区域内25%的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于11月底前上报我局;
  (三)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的检验检测机构发出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或限期未落实整改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