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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你画简单的专利地图/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9:13:35  浏览:99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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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你画简单的专利地图

笔者接到很多咨询电话询问专利地图,专利地图是个十分新鲜的名词,大多数人没有听过,听过的人也不甚了解,新鲜的名字容易被用来忽悠。这里简单介绍专利地图,并提出一个简单画专利地图的方式。短小的篇幅并不能教授如何具体画专利地图,略做介绍,有个大致的认识,不至于被忽悠得太离谱。

专利地图被称之为地图就应当具有地图的基本指引功能,指引企业产品和技术开发的方向,但是通往这个方向的道路非常的艰险,布满了专利地雷,这个“地图”还要指引企业进行有效的规避。真正的专利地图是非常复杂的,制作完备的专利地图需要巨大的人力、财力、物力的投入,不是单个企业所能轻易完成,专业的专利地图其实也很复杂,不具有一定的专业水准也不能看明白。在此笔者将专利地图简单化,使之具备专利地图的一般功能,又能使非专业的管理层也能看明白。

开发专利有很多规律性的东西,掌握了这个规律开发专利相对容易很多。笔者在给企业讲课时曾经专门讲解了“专利开发公式”,讲解专利开发的技巧,这个公式展开后就能得到简单的专利地图,并依据这张图指引进行专利开发。大致原理如下:

首先以企业的生产流程作为横轴,将生产流程无限细化,每一个流程就是一个点,每一个点上企业都有对应负责的人员,那么对应的人员就负责这个点上的专利开发,这些人常年从事这个点的工作,对这个点非常的了解,开发工作就要轻车熟路得多。然后从每一个点向上画一个纵轴,纵轴上就是这个点的现有专利以及可能可以开发的专利的分布。由此画出二维的平面图,这个二维平面图就可以非常明晰标注出本行业的专利分布,由此知道竞争对手“专利地雷”的分布,也可以指引产品及技术开发的方向,起到专利地图的基本作用。

原理非常的简单,然后如何细化每个流程,并不是想象那么简单,最为关键的是寻找纵轴上的专利分布,这个也不是普通的检索就可以知道的,发现技术以及产品的开发方向更需要专业的分析。尽管我们已经将专利地图非常简单化了,但就是画好这样的专利地图还是需要有专业人员进行全面的规划,需要各方面的人才共同参与,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横轴上每个流程点上的人并不是每个都会开发专利,开发需要组建专利开发小组,小组的成员不仅是技术人员,还要包含比如营销、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人员共同参与。
画专利地图是项系统的大工程,不是普通的代理公司就可以担纲的,企业如果没有一定的规模或者有一定的决心,也没有必要轻易开展。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51662214@sohu.com,网址:www.51662214.c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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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罚款处罚规定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罚款处罚规定
市政府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违反《实施办法》的行为, 按照《实施办法》法律责任各条款的规定, 分别予以责令退还土地、恢复地貌、责令停产、限期拆除非法建筑物、没收非法所得等处罚; 应当处以罚款的, 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占用耕地修建坟墓、倾倒废弃物或者擅自挖砂、取土、采石、采矿等破坏土地资源的, 处以被破坏的土地面积每平方米5 元至15元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林地新建砖瓦窑厂或者擅自扩大原批准的砖瓦窑厂用地范围的, 处以非法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5 元至15元的罚款。
三、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种果树、建鱼塘的, 处以所占用耕地面积每平方米5 元以下的罚款。
四、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乡( 镇) 村企业,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 非法占用土地, 情节较重的, 处以非法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0元至15元罚款; 情节较轻的 ,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罚款。
五、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处以非法所得30% 至50% 的罚款; 情节较轻的, 处以非法所得30% 以下罚款。
六、上级机关或者其他单位非法占用被征地单位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 处以非法占用款数额10% 至30% 的罚款; 情节较轻的, 处以非法占用款数额10% 以下罚款。
七、使用期满拒不交回临时用地的, 处以非法使用土地每平方米5 元的罚款; 情节较轻的, 处以非法使用土地每平方米5 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 每日加收相当于罚款数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第三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条 本规定自1991年6 月1 日起施行。



1991年5月13日

国家工作人员公费医疗预防实施办法

卫生部


国家工作人员公费医疗预防实施办法

1952年8月30日,卫生部

第一条 本办法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制定之。
第二条 享受公费医疗预防待遇人员的范围如下:
(一)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在编制的人员;
(二)全国各级文化、教育、卫生、经济建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三)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核定之各工作队人员;
(四)受长期抚恤的在乡革命残废军人和住荣军院、校的革命残废军人。
本条第(一)项所称在编制的人员,以1952年5月3日政务院政财字第五十三号《关于调整机构、紧缩编制的决定》所规定之员额为限;乡(村)一级工作人员的公费医疗预防须待县财政建立之后再行办理。
本条第(二)项所列人员,系指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者而言,其不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者,由其主管事业单位另行处理;其已享受劳动保险条例所规定之医疗预防待遇者,仍按该条例之规定处理。
本条第(一)(二)(三)各项人员包括调动或编余而尚未分配或尚待分配工作之人员。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专署以下除外),均须组织公费医疗预防实施管理委员会,其任务如下:
(一)关于各该级享受公费医疗预防待遇人员数额、等级的核定;
(二)关于各该级公费医疗各项预算决算的提出和审查;
(三)督导各该级各项公费医疗预防费用的统筹统支和管理运用;
(四)督导、组织各该级公私医疗预防机构开展公费医疗预防工作;
(五)关于各该级医疗预防机构之扩充、设置计划之审议;
(六)其他有关各该级公费医疗实施各项原则之决定与问题的解决。
第四条 各级公费医疗预防实施管理委员会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人事、劳动、财政、教育、建筑等部门各指派负责人员一人组织之;以卫生部门的代表为主任委员,人事及财政部门的代表为副主任委员。
第五条 凡中央、大行政区①省(市、行署)所在地之城市目前应指定一个或一个以上之医院,专门负责公费医疗预防工作;并应设法组织疗养院收容恢复期的病人,以加速医院病床的周转。
注① 各大行政区已于1955年撤销。
上述城市的卫生行政机关均应设置公费医疗预防处(科),以统一管理全市享受公费医疗预防待遇人员的公费医疗预防事宜。
各机关原设之卫生所或卫生科,在公费医疗预防实施后,应逐渐减缩或撤销,撤销后,由各该地公费医疗预防处(科)另行设置保健员或保健医师,以指导机关人员保护健康,预防疾病。各机关原设卫生所(科)未撤销前,应由各该地公费医疗预防处(科)统一领导。
第六条 专署、县(旗、市)、区所在地(小城市或乡镇),目前除应先就原有县卫生院内增设病床外,并可与当地联合诊疗机构或私营医院、诊所协商合作,以解决当前公费医疗预防之需要。
第七条 无论大、中、小城市,对公费医疗预防事宜均采区域负责制。其具体组织工作由各地卫生行政机关负责办理。同一城市之公立医院均有协助完成公费医疗预防任务的责任;其医师,对公费医疗中之疑难重病,均有应邀会诊之义务。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公费医疗预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各该级卫生行政机关掌握使用(专区、县须经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支付,区由县人民政府统一掌握)。此项款项应专款专用,由各该级卫生行政机关掌握使用,不得平均分发。
凡中央各机关之直属单位设在地方者,其人员所需公费医疗预防的医药费由中央拨给地方卫生行政机关统筹统支。
第九条 各地卫生行政机关公费医疗预防处(科),对当地应享受公费医疗预防待遇之人员须发给公费诊疗证,俾得凭证至指定之医院或门诊部诊疗。
凡享受公费医疗预防待遇之人员,因公赴另一地区工作,得凭原发诊疗证及出差证明文件经当地主管公费医疗预防之机关介绍至指定的医院或门诊部诊疗,照章缴纳医药费用,凭所发单据向原地区主管公费医疗预防之机关报领。
第十条 各地卫生行政机关对公费医疗预防医药费应按下列比例分配:
(一)以百分之三十供门诊医药器材、健康检查之用;
(二)以百分之七十作住院医疗之医药器材及修理器材之用。
上项费用不包括机关环境卫生及防疫设备费在内。
第十一条 各地卫生行政机关对公费医疗预防费用收支情况,除按财政预算制度向财政部门报核外,并应呈报中央卫生部备查。
第十二条 凡不属本办法规定范围内之机关,在当地医疗机构力能胜任的条件之下,可于商得当地卫生行政机关同意后,交付一定的医药费用,由该主管机关按本办法之规定发给机关工作人员以医疗预防证,视同享受公费医疗预防待遇人员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制定经政务院批准后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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